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的被保险人是对保险财产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人。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三中的被保险人的应该是保险合同三要素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关系人和合同辅助人。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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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什么意思被保险人是被保护的那个人也就是受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者生命关系着合同的存续与否。投保人就是交钱的人,支付保费的人。是保单的主人,拥有退保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法律如何定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二条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这也就是说,首先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具体来讲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如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对其自身的生命及身体取得保险保障的人;其次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于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保险人的赔偿自然应当以被保险人为给付对象。之所以不讲投保人是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是因为有的保险合同是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无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应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死亡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无法享受赔偿的请求权的。
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人,虽然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但是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依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给予不同的称谓,不可混为一谈。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关系未成立之前,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只能称为投保人,而不能称为被保险人。但是由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同为一人,当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他们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身份只能称投保人,合同成立后才能称为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虽然仍可称之为投保人,但此时将其称之为被保险人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