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左侧为快速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以上就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释义。
交通法第44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走错车道和闯红灯的界定标准界定闯红灯和走错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
1、闯红灯。一般电子眼是在黄灯熄灭、红灯亮起后1-2秒内启动,“闯红灯”的认定要以通过整个路口为准,一般要以三张照片作为证据,第一张是在车轮越过停车线时,第二张是经过路口时,第三张是通过路口后,当然必须都要在红灯的情况下。满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了这些条件,才会被电子眼记录为闯红灯。
2、走错车道。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记3分,并处罚金100元。
扩展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
下列情况下闯红灯不算交通违法:
1、在交警指挥下闯红灯。在等红灯时,一旦发现交警指挥手势和信号灯之间有冲突时,那么车主必须要服从交警的现场指挥行车。一旦交警现场指挥失误引起车辆被闯红灯的,车主可到当地交警大队开具调流证明,能免去处罚。
2、遇红灯过线,立即停车。红灯亮时,车子来不及刹住,车头已冲出停止线。当车辆处于刚刚超出停止线时就立即停车了,也不属于违章行为。但车头过停止线后还有明显的位置移动,那就违章了。
3、因避让紧急车辆闯红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显示:任何车辆等听到特种车辆紧急鸣笛声时必须让道,甚至可以违章让道。当你在等红灯时听到特种车辆紧急鸣笛声,如救护车,此时你通过闯红灯的形式让道。因此你可以当地交警大队开调流证明,一旦核实可免去处罚。
4、跟大车误闯红灯。在红绿灯路口,不少车辆跟在大车后出现“误闯”红灯的现象不在少数。因为车辆跟在大车后,车距过近,难以观察到路口上方信号灯而闯红灯。此时你可以当地交警大队申诉,若申请复议成功后可免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原文:“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左侧为快速车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扩展资料: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 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笼统,实施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更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参考资料: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