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行产权调换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也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的,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0元m2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的奖励,在签订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 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不再另行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内实行“征一购一”。征收人就近代建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选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m2。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楼,户型依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计算 被征收房屋 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安置房在同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内按基准价4400元m2 ;如因套型所限,超合法建筑面积5m2(含5m2)以内的,超过部分按基准价结算;超5-10m2(含10m2)的,超过部分基准价提高100元m2;超10m2以上的,参照征收时点同类区域经市发改委核准的市场价5600元m2 结算。楼层层差系数统一为:高层一层~~五层为基准价,五层以上每高一层递增15元m 2,顶层价格按减三层价格结算。其它用房价格:小高层、高层安置房跃层价格为安置基准价的50%。安置房的自行车库统一为每平方米650元。安置区内的汽车车位一律实行市场化销售,优先销售给本安置区回迁户。跃层及自行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选购小高层、高层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从回迁安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的物业费。
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2021(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四十二条 拆迁通告发布后,拆迁人停止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予以赔偿。
江苏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的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东台市拆迁补偿标准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