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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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私拉电线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蚌埠一市民私拉电线引发火灾四辆电瓶车付之一炬过失杀人的案例 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
宿舍私拉电线有哪些危害

宿舍私拉电线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的危害:

1、私拉乱接电线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会增加居民楼或小区的整体用电负荷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给整个小区带来火灾风险。

2、.临时电线拉进拉出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暴露在室外风吹日晒雨淋,易造成绝缘体磨损和老化,导致线路漏电、短路,尤其在雨天,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

3、临时电线充电,无“过充”保护装置,容易引起火灾。

4、乱接的电线,本身为无绝缘保护的“麻花线”,遇短路、超负荷,极易引起电线本身的燃烧,并引燃周边可燃物甚至临近建筑。

5、对小朋友人身安全造成隐患。许多小朋友或者不留意,或者出于好奇,触碰、拉扯悬着的电线,一旦触碰到通上电的插座和电源线,容易引发触电,后果不堪设想。

扩展资料:

案例:

2019年6月2日下午1点多,杭州复兴南苑小区,4周岁女孩沈某某(化名晓晓)在楼下玩耍,不幸触电去世(本报曾连续报道)。当时那根带电铁架电压为209伏——而成年人能承受的安全电压低于36伏。

9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张某,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复兴南苑某住户为给父亲做周年忌日法事,联系张某让他搭建用于做法事的简易棚。

6月1日,被告人张某、徐某在小区单元门前空地搭设简易棚,使用自制电线连接电灯,并固定于简易棚铁架上。被告人徐某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私自将电线与单元楼内某设备电源箱相连。次日中午13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在该大棚附近玩耍,在接触大棚立柱时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简易大棚钢架漏电,漏电原因是由于电源导线的转接头所缠绝缘胶布不紧,裸露导线恰好与横档钢管相触,导致简易棚金属钢架带电。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私拉电线,应当预见到私设的电线线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未进行安全检查,致一人死亡。

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悲剧猝不及防,坚强的家属当时捐献了孩子的眼角膜。昨天,记者从邵逸夫医院了解到,捐献的眼角膜已让两名小伙重见光明。“他们很感激,希望能帮忙转达对晓晓家人的感谢和慰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私拉电线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蚌埠一市民私拉电线引发火灾四辆电瓶车付之一炬

过失杀人的案例

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吕文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文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吕文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华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水裕。郑水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金荣。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当天,纪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华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文涛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吕文涛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本案被告人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其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任何人。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将会出现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但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没有听从电工的要求更换新的电线,而是对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去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轻率地认为不会出事故。被告人的这种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杀人罪。法院以过失杀人罪对被告人吕文涛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违章行为的故意和对危害结果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吕文涛具有杀人的故意。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被害人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吕文涛对郑华纲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来定罪。

这里还必须把吕文涛的行为与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开来。所谓过失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本案被告人所承包的葡萄园处于偏僻地方,很少有人来往。被告人私拉电线为的是解决自己的生活用电问题,而不是在葡萄园周围架设电网以防止小偷,主观上不是为了加害于人,客观上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由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加上被害人触电当时又踩在水塘之中,才发生了被害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已经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罪作了修改。修改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把“过失杀人”的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使罪名更加准确。二是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由原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删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合肥一电动车电池充电爆炸,两名外卖员一死一重伤,为何此类事件频频发生?

最近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关于合肥有一个电动车充电过程爆炸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导致了两个外卖员受到了严重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的伤害,之所以会经常出现这样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的事故,其实和如今的电动车装载的电池技术也有着重要关系。诚然,电动车发展的时间已经比较久了,如今更是有着电动汽车的大量产出,但是在电池方面的巨大突破还是比较小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其实跟很多年前使用的相差不大,在续航方面有了更大的进步,但是说到本质,依旧是化学电池罢了,这样的电池本身就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其次,电动车会在充电的时候发生爆炸,也和日常的使用方法不当、充电的方式、地点不当有着重要关系。化学电池本身的使用限制还是比较多的,就比如冬天的时候续航肯定比较短,又比如充电次数过多会影响到续航等等,这种电池在充电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很多地方,这也是很多小区、住宅区都不允许电动车充电的重要原因,类似于这样的限制条件还是比较多的,因而不正确的充电方式,或者是充电的时候采用了不稳定的电压输入,亦或者是充电的过程中受到了大量的热量等等,都会引起电池受损甚至是爆炸的发生。

除此之外,类似于这样的事件会频繁的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电动车的普遍性。如今在各个城市之中,电动车占比是很高的,因为使用比较方便,成本也并不是非常高,基本上家家户户都能够承担其使用的费用,所以电动车的普遍存在也成为了现在的社会常态,如此多的电动车每日使用,再加上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问题,自然会导致类似于爆炸事件的频繁发生,不过这一点也是很难进行改变的,毕竟电动车相对而言是一种环境比较友好、成本低、使用方便的交通方式。

因此从我自己的角度来说,想要尽力的将这种爆炸事件杜绝,就需要电池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也需要使用者提高自己的警惕性,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也只有在正确做到这些之后,才能够降低爆炸事件的发生,将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如今的科技进步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而且很多的大公司诸如比亚迪等等也在努力研制更加安全的电池,电动车还是非常有未来的。

小偷盗窃电动车却触电身亡,家属索赔二十万,车主很无奈,法院最后咋判的?

小偷盗窃电动车却触电身亡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家属索赔二十万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车主很无奈

湖北武汉,在一个大雨磅礴的晚上,一男子偷偷潜进某小区,用工具撬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电瓶,突然火花一闪,男子不慎触电身亡,其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

小偷家属认为,车主刘某明知雨天给电动车充电,可能会导致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他人触电的结果,但仍然私拉电线充电,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小偷的死亡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则表示,是小偷自己作死,怎么能怪他!本案中,刘某对于小偷的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

刘某私拉电线充电存在过错。刘某私拉电线,露天给电动车充电,本就存在安全隐患,更何况案发当天下着磅礴大雨。雨水极大地增加他人触电的几率,但刘某却心存侥幸,轻信能够避免,仍然冒雨给电动车充电,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

刘某违规充电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刘某的违规充电行为引发了小偷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权。

刘某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某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小偷死亡的结果,但是小偷盗窃的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同时,小偷作为成年人明知正在充电的电瓶有漏电的可能,但其仍然置危险于不顾,故意用工具暴力的撬动电瓶,引发触电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最后咋判的

本案中,小偷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违法盗窃行为所致,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因此,即便刘某违规充电的行为存在过错,但也无须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刘某的行为是可取的,如果电死的不是小偷,而是过路的行人,那刘某是免不了责的。

本案经法院调解,刘某最终还是自愿赔偿了小偷5万元。现实生活中,“飞线充电”的现象十分普遍,希望这些车主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物业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发生悲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私拉电线致人死亡案例 ?你认为刘某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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