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房屋出租对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着积极作用。对于出租者而言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提高资产利用率,利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对财政部门而言,在现行经费预算管理体制下,事业单位将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减轻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压力;对于承租者而言,可以增加房屋承租选择的多样性,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等。那么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出租主体,相对自用而言,出租、出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在对外进行房屋出租时,又该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出租行为,有效防止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本文主要从合规性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
事业单位有权出租房屋,但应履行报批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事业单位所有产权的房屋应为国有资产,事业单位作为权属单位可以进行出租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1]、第八条[2],事业单位应对房屋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
事业单位拟出租房屋性质及用途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虽该规定为管理性规定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如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另一方面在民事纠纷中,则易被认定为有过错一方而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事业单位在出租房屋前,应检查房屋适租状态,确保出租用途与《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的用途相符,以规避相关风险。
(三)
事业单位采用询价的方式招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事项,即事业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为规范管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事项,中央级事业单位、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均制定了相应的租赁规范。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价格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或公开竞价拍租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指出了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所有的事业单位都应符合服务于“社会公益目的”。然而现实中,非以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独立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是大量存在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亦有相关规定。该文件明确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故虽然部分事业单位虽不受上述规范直接管理,但从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角度考虑,各单位可借鉴并进一步完善资产租出方式,避免引发合规性风险。
综上,各单位一要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收缴资产出租收益,规范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二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资产管理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实时掌握资产的出租情况。实现合法合理使用房屋资产。
商铺出租税费最新规定1、营业税规定
根据商铺出租税费最新规定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一般会按照租金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按营业税额的7%交城维税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按营业税额的3%交费附加;地方附加2%(这个各地可能会有差别)。
2、房产税规定
一般是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的金额交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根据现行的房产税规定,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同时该租金收入属营业税应税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
3、附加税规定
营业税的附加税包括城建税和费附加、地方附加。据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4、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自2005年10月1日起,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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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商铺出租规定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门面出租有哪些要求一、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 (一)当事人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合同签订时注意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 单位门面房出租新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