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房票安置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的适用范围、奖励和优惠政策等。如下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
《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
奖励和优惠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郑州棚改新政:选择房票安置奖励8%6月20日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的通知》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选择房票安置,奖励8%
根据《实施办法》,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房票安置后,新征收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可全市范围购房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此次郑州推出的房票政策,房票的金额包括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了安置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尤其是房票中8%的奖励金额,若不去购房,那么可能会失效。换而言之,从购房者的购房角度看,此类房票额外奖励的金额,是助力购房者降低购房成本、积极购房的重要体现。购房者会比较珍惜此类奖励措施。其次,使用房票去购房,不局限于动拆迁区域,可以在郑州全市适用范围内认购,客观上使得房票的认购范围增大,也保障了有入学需求的家庭的学位,性价比较高。同时,房票认购的选择面也较广,除了住宅以外,还包括商铺、储藏室和车库等,这使得房票的使用优势较大,购房者若是认购住宅后还剩余一部分资金,那么可以利用此类房票来认购其他物业,这样不会浪费房票的资金,充分使用房票。
《实施办法》指出,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帮助去库存
严跃进进一步表示,对于政府来说,若是房票推进工作到位,就可以减少安置房的建设,客观上减少了政府直接建设此类住房的压力。同时此类房票产生的购房需求释放,客观上也保障了购房资金留在住房领域,也是保证财政体系稳定、防范购房资金流向非房地产领域的重要体现,真正带动所在区域和城市的住房消费市场。
房企则会看到持有房票的购房者在近期结合郑州政策积极购房,房票政策其实是一种去库存的政策,一些大户型住房会因为此类房票的政策加快去化,所以房企需要关注房票政策背后的购房需求变化。
《实施办法》规定,房票安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各辖区房票安置资金到位后,应存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核发人)申请资金划拨;房票核发人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资金到账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房票核发人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当房票票面金额高于购房款时,被征收人在申请拨付购房资金的同时,向房票核发人申请换发余额部分房票。房票核发人按照原房票票面金额与实际购房金额之差核发新的房票,并在新票票面对原房票使用日期、使用金额、新房票换发日期等进行标注。新房票签发日期仍按原房票核发日期签注。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今年3月10日,郑州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明确利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全面完成安置房建设和群众回迁安置总体任务。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
郑州市拆迁货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拓展资料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第六十三条,对于郑州市拆迁补助做了重新规定。对于征收住宅类房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将按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房主,不仅要给予搬迁费,还要给予安置费、物业费等费用补助。货币补偿评估价上浮30%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
郑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新规定郑州实施新政:住宅类房屋被拆迁评估价上浮30%补偿。
住宅类房屋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不足1200元的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按1200元发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发两次。非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期房安置要发两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要发给房屋承租人。
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种方式进行安置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一是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面积给予安置;二是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假如你家的地被征用了,有关部门要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以下几部分:征地补偿、被征地群众的社保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是经济林用地,还有经济林补偿费。
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省城乡任何一个地方的新地价标准,已经可以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网进行查询了,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扩展资料 :
住宅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屋主的补偿,主要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助、物业管理补助等。
1、搬迁费:
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如果是期房安置,要发两次。非住宅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期房安置要发两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要发给房屋承租人。
2、安置费:
住宅类房屋,如果要进行期房安置,且房主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如果超过安置期限还未得到安置,安置费用则要适当增加。
3、物业管理补偿:
被征收住宅,按照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郑州实施新政:住宅类房屋被拆迁评估价上浮30%补偿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报讯昨日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的意见》已于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按6个等级补偿,其中住宅拆迁最高可补1650元。当事人自选房价评估机构
具体对每户被拆房屋的补偿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取得房地产专业一、二、三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以到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将从中选择一批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每年向市民公示一次,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评估结果公示7天
为保证估价标准的准确,评估员要实地勘察被拆迁房屋,做好记录,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照片或录像资料。并由评估员、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签字。如果被拆迁人拒绝实地勘察或不同意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也要由对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冲突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听取他们的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市和县(市)、上街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参照地理位置和用途补偿
郑州市政府将市区土地按地理位置分为6个等级,并将每个等级的范围进行郑州市经开区拆迁安置政策 了详细的划分(见图表2)。同一类别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办公、商业、住宅等用途进行了最后定价(见图表1)。其中,商业房为一层房屋的基准价,二层在此基础上减40%;住宅房基准价为房屋平均价。
以上基准价主要是针对砖混结构的房屋,其他结构的房屋可以按对应标准增减。
今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住宅房 1650 1550 1500 1300 900 650商业房 6000 450035002500 2000 1500办公用房 2200 2000 1710 1310 1060 880其他 1440 12101030 860710600一级(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路以内。(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至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二级(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的临街土地。(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12)东大街临街土地。(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14)未来路临街土地。三级(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5)西至文化路,北至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6)西至南阳路、北至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四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内五级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土地比照该级地段标准执行)。六级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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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拆迁补偿政策
全省征地补偿安置费均有上涨
据了解,按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标准每过两三年就应调整一次。征地区片的综合地价,由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居民生活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并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区位条件、人均土地数量、当地群众对土地依赖程度等多种因素。
河南省此前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13年10月开始实施,和3年前的标准相比,城乡综合地价此次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郑州市建成区三环以内和部分办事处的村庄,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22.5万元,而在2013年调整后的标准中,与此区域大致相当的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每亩20万元。驻马店市上蔡县韩寨乡康湖村,在此次调整前,补偿安置费用为每亩3万元,调整后为每亩3.7万元。
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此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每亩4.2万元,如今调整到5.5万元,上涨了近31%。而“地王窝”郑州龙湖区域,此前龙湖办事处除陈岗村的部分土地外,其他集体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为6.88万元,而此次调整后已经达到10万元,同比上涨了45%。
补偿多少钱登录网站可查询
新的河南拆迁赔偿标准已经公布,社会各界均可以查询。
进入官网查询的具体步骤是这样的:打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下拉页面至“市场信息”栏目,在页面右侧有“征地补偿标准”字样,单击之后即可进入搜索页面。搜索得到的页面包含“区片编号”“征地补偿安置费”“区片范围描述”等,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分别依每亩和每公顷的标准予以表示,“区片范围描述”分为“乡镇名称”和“行政村”两栏。
河南农村宅基拆迁补偿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
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
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
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则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积为准,但最大不能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安置房面积以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为准。或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的面积以基准建筑面积为依据,每户为228平方米。
3、在拆迁区域内,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且不够分户条件的,拆迁时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另一处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土地补偿按照补偿标准不予上浮。新批未进行建设的宅基地,且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给予补偿,可购买安置房,但土地补偿按补偿标准不予上浮。
4、拆迁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属于被拆迁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迁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足以让被拆迁人购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4)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
5、安置房屋层次分配上,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对双目失明、下肢残废、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条件下层次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一户分到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实行高低层次搭配。
6、安置房楼层增减率为1层增5%,2层增12%,3层增15%,4层增10%,5层减2%,6层减40%。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7、安置地点:(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就近安排安置楼或异地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2)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时,由拆迁人在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置,并负责安置楼的建设及结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价格
1、拆除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不同区位、结构,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
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标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被拆除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与被拆除房屋等面积部分,不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被拆迁户交纳上述费用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根据不同区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和成新折旧给予补偿。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迁人要求偿还产权,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均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二者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或者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结构,与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等面积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但未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结合成新折旧给予补偿。宅基地根据不同区位按照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据情况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给予补偿。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则及安置房的不同区位,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能超过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结合楼层增减率计价付款。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安置标准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1.7倍或者超过基准建筑面积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安置房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及办证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规定补偿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证所示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50 元。
3、拆除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进行补偿。
4、拆除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属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被拆除房屋建设时按规定应审批而未被批准建设的不予补偿。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属设施:简易房(棚)、独立的大门、厕所、围墙、树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其它不予补偿。
6、2000年1月1日(峡窝镇辖区内2005年4月1日)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旧,三年以内的房屋不折旧,超过三年的每超过一年折旧1%,最高折旧不超过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内不折旧,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平方米折旧2—3元,最高折旧不超过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
四、安置过渡时间与补偿
1、实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过渡,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过渡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如遇特殊情况过渡期超过18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过六个月,过渡补助费增加一倍。过渡补助费第一次发放12个月,超额发放或剩余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待回迁时一并结算。
2、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按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次性安置发一次,过渡性安置发两次。
4、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被拆除时,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
五、奖惩办法
1、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
2、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最后10天搬迁完毕并办理空房交接手续,按照拆除有证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元。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时间内未搬迁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
5、对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拆迁户必须保证被拆除房屋主体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门、窗等。否则,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7、拆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8、本办法由上街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