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的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高压电对周围的环境和人群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采取一定的措施也难以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为了维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法律规定,一旦发生损害,不管占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者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如果受害人对受伤没有故意但有过错,则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高压电致害的免责事由由更详细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不可抗力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
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在农村中,高压电的经营者一般为电力公司,出现伤害后,受伤人可以请求当地电力公司赔偿。
钓鱼高压电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有哪些?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我认为,钓鱼高压电死亡,要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首先要找侵权责任的东西,这个东西的主人就是侵权责任的主体了。我们来分析侵权的东西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1,是鱼。理由,如果没有鱼,就不会去钓,就不会死。2,鱼具,包括鱼钩鱼线鱼杆,如果没有鱼具就无法钓鱼,就不会触到高压电,就不会死。3,河湖塘池等,如果没有这些东西,就不会有鱼,就不会去钓,就不会死。4,制造鱼钓鱼线鱼杆等钓具的工厂,如果没有制造这些钓具的工厂,就没有钓具,就无法钓鱼,就不会死。
现在死了人就一定要找一个或几个赔偿者,反正现在有些人就是要钱不要那东西,我给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他找了四个侵权的东西,他的主人就是赔偿义务主体。我为什么不找高压电侵权呢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因为大家从小就受到教育,高压危险,高压危险,高压危险,有电危险,有电危险,有电危险。这是常识。高压电对受过教育懂常识的人是不侵权的。
高压电致人损害谁来赔偿?高压电致人伤亡的责任及赔偿问题都有哪些该乡镇企业已破产多年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企业已不存在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就像人死了一样无责任能力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故无责任。如电力公司在输电线路管理上有过错,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又是初中生,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应知道电杆上的高压线可能有电而仍冒险上杆而触电死亡其有过错,自应承但责任。其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他几位学生如果对该生攀爬电杆有指使行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学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我认为,电杆上的高压电距地都有一定的安全高度,在无人攀爬的正常情况下都能保证地面人群的安全,在此情况下,电业公司无设警示标志的义务,故电业公司应该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工在高压变压器维修时触电事故责任怎么认定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的作业造成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他人损害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的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压触电赔偿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2]。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 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 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
4.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自己或他人将来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设立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纳入保障范围,将损失承担社会化,实现触电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5.结语
供电企业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义务,做好用电安全减少触电事故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