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工作地点变更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变更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单位下达书面调令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就是一个与劳动者协商的手续完备过程。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应当服从调动。如果实在不愿意去,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你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你应当按调令规定时间前往新岗位报到工作。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调离外地工作应该给予补助的规定?有准确条文吗?对于这个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但是要是劳动合同上对工作地点有约定,难么是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如果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如果要是想要离开单位,可以以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你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以不同意去外地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定要明确自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只有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是什么一、 劳动法 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你本人一个月的 工资 收入的经济补偿。 二、《 劳动法 》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题 1、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从《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 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 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2、不接受能否视为 旷工 ? 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的调岗,不去新的工作岗位就职,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从而依据劳动 法规 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者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亦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是否合法。 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的这一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而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但是,由于是否合法属于事后的认定,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及时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以消极的不去上班来对抗。否则一旦企业的调岗获得认可,就会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在公司工作久了,公司内部可能会因为发展原因进行职位调动,一般都需要个人与公司协商好,如果是非自愿性的岗位调动那么劳动者和公司会有比较大的争议,最好的调用是双方协商好,既满足了公司也满足了个人。
劳动合同上签的调岗是否包括调动工作地点,如果强制调动合法吗?不合法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的内容之一。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就是平时上班地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有些劳动地点可以协商注明,有的公司劳动场所是多位地点的,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只写公司名称。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时也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之一。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地点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便无权单方随意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地点需要事先与劳动者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工作地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工作期间双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宜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有权力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吗?不愿意调动工作地点就开除员工合法吗公司不能随意调动你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的工作地点。
一方面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定无效。工作地点既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与职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职业规划等紧密相关,是职工选择就业的重要要素。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还在第十七条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甚至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加以变更,其核心无疑在于保障劳动者的选择权。公司为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了能够随意调动职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工作地点确定为“省内”,企图让员工在遭遇调动时“有苦难言”而不得不接受,无疑属于回避自己的主要义务。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从合理性角度上看,你可以不受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束。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职工提供劳动的便利来综合考量。对于用人单位,其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最终是为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了降低经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获得更有利的市场以及政策优惠等,即主要是考虑经济利益的取舍。对于劳动者,则会综合自身发展需要、获得劳动报酬、时间精力的付出等。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职工应当配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职工合同目的实现,职工则有权拒绝。与之对应,鉴于你入职后一直在省城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不顾你的实际情况强行加以变更
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岗位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调岗并没有一个具体地规定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法调离地点的规定 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扩展资料: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