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一、 劳动法 关于岗位调动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形势,作出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法律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如果出现劳动者所在公司迫于市场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势变更下,公司可与劳动者协商工作岗位的调整,即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公司在与劳动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 工资 收入的经济补偿。 二、《 劳动法 》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题 1、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从《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 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 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2、不接受能否视为 旷工 ? 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的调岗,不去新的工作岗位就职,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从而依据劳动 法规 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者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亦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是否合法。 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的这一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而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但是,由于是否合法属于事后的认定,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及时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以消极的不去上班来对抗。否则一旦企业的调岗获得认可,就会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在公司工作久了,公司内部可能会因为发展原因进行职位调动,一般都需要个人与公司协商好,如果是非自愿性的岗位调动那么劳动者和公司会有比较大的争议,最好的调用是双方协商好,既满足了公司也满足了个人。
公司可以随便调动员工工作地点吗《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所以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并要求双方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因随心所以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等。
公司为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了能够随意调动员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将工作地点确定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企图让员工在遭遇调动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无疑属于回避公司的主要义务。
对此,《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从合理性角度上看,可以不受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约束。
对于过于笼统、过分宽泛劳动地点的界定,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来综合考量。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获得更有利的市场以及政策优惠,即其主要是考虑经济利益的取舍。
对劳动者而言,则要综合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获得劳动报酬、时间精力的付出等因素。而工作地点变远,会造成劳动者上下班在途时间加长、交通成本增加、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改变、照顾家人不便等等,直接影响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
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劳动者应当配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劳动合同目的实现,在劳动者拒绝的情况下,则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与之对应,公司不顾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确定具体工作地点的实际,不顾你工作环境不适、不便照顾家人客观情况等强行为之,无疑是错误的。建议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沟通协商,表明其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地点,充分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对公司调离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有什么规定工作地点变更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属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的重要变更劳动法关于调动工作地点规定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单位下达书面调令,就是一个与劳动者协商的手续完备过程。员工没有正当理由,应当服从调动。如果实在不愿意去,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你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你应当按调令规定时间前往新岗位报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