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12月29日清晨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经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也最迫切解决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难题,记者采访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蓝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请他们支招解惑。
承包分包难上保险
案例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李蓝: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保、一次趸缴、全员覆盖、服务全程”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企业,不必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而是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应当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切实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了工伤,那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交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施工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李蓝: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参保,不参保就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在出台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遭遇工伤后,已实名参保的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可向当地社保局、建设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若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时企业未为其参保,仍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难以确认
案例:吴某在某建筑工地进行油漆作业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并损伤神经。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蓝:没签合同但遇到工伤,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工人自己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凭证,如可以明确出事的施工地点和目击证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就可以不跟员工签合同。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施杰: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
工伤案例800例张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一)基本案情
南通六建公司系国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兵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兵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11月10日,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兵与南通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六建公司。12月29日,张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兵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六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兵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兵受伤为工伤。南通六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兵进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兵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他情形。
2019建筑业工伤待遇落地难迈的五道坎工伤待遇落地难迈“五道坎”文件再好看落实
建筑业是工伤风险较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工伤保险权益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重申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并对职工反映强烈的五大问题提出了详细解决方案,努力跨过影响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的几道坎。
第一道坎
参保方式僵化手段不强
案例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农民工怀才祥在合肥某建筑工地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右手中指被夹伤。虽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他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所在单位没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而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大,如何提高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解决方案:《意见》规定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参保方式区别处理,即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二是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三是强化了工伤保险参保的强制手段,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道坎
承包分包农民工难上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王某某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当然,也有“良心”企业会想办法为项目工地的工人上保险,但管理者也抱怨“建筑人员流动性大,断保是常事”。
解决方案:《意见》提出了两点新规定。即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要求“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 1 2 3 4
职工工伤怎么办?没交工伤保险?请查收这份工伤维权案例指导!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为分担风险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发生后,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事实上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获得保障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
侯先生主张其于2012年12月入职派伟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7年12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后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侯先生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拾级。故侯先生诉请派伟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派伟公司辩称其公司依法为侯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侯先生发生工伤时,其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他工伤待遇应由社保基金列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派伟公司已为侯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派伟公司已为侯先生办理了申领手续,但尚未到账,且实际支付给侯先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亦高于法定标准。故对于侯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特定情形下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申领手续。
王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职南惠公司,2017年7月30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后停止工作。后经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王先生据此诉请南惠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南惠公司辩称王先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不缴纳工伤保险,相应保险金额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王先生,故王先生的工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南惠公司未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故南惠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工伤保险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依法可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
康先生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在华世公司承接负责的工地施工过程中受工伤,据此要求华世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华世公司则辩称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其公司将业务分包给胡某,康先生受雇于胡某,康先生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生效的判决书已经明确了华世公司与康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华世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对康先生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康先生已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玖级。故华世公司应支付康先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影响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是建立和谐稳定用工关系、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劳动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具有“统筹共济”的特点,能够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起到有力的支持救助作用。法官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保障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助于减轻自身经营风险,助力企业轻松前行。
职工工伤怎么办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没交工伤保险施工企业工伤案例 ?请查收这份工伤维权案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