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这里的机动车使用人就是肇事人,所有人就是案例中的甲,其他人在这都是无关人士。
也就是说如果甲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甲无责,乙丙肯定无责,丁全责。
侵权责任法49条 借用人是连带责任吗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车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的规定,即车主承担的与其错误相对应的责任,改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了以往审判实践中车主一律承担的连带责任的做法。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错误应怎么认定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对于错误的承担也未做进一步阐述。我们认为一般能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 . 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错误,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错误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该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 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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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13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哪条优先?首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适用“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时,民法通则没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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