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拓展资料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什么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由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民事诉讼状中第三人是什么一、对于 民事诉讼状 中第三人是什么 民事 诉讼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 代理 人的根本之点。 二、民事诉讼的特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 民事纠纷 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 人民调解 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 强制执行 。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对于民事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我们大家肯定都是有一定了解的,民事诉讼的方面是有着非常多的方面的,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人物设定也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也有规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