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如果法医已经出具鉴定意见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但派出所拖着不给当事人,其行为是违法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要求派出所说明理由。
派出所应在三日内将鉴定意见通知当事双方,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所以建议尽快找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不同,前者是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后者是确定赔偿标准。
伤情鉴定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你看上面法条,伤残鉴定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你在起诉前做好就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在被人打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了之后报警,公安机关应该在24小时之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的机构做伤情鉴定。至于被害人什么时候去做伤情鉴定,这个法律方面没有规定,但出于对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之后,被害人应当尽快去做伤情鉴定。
派出所拖延时间不给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又马上赶上节假日,请问怎么处理对于派出所不按规定给受伤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人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的行为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反映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也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刑事案件派出所拖延伤情鉴定通常伤害类案件是伤情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才能确定是否是刑事案件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因为伤情是轻伤以上才可以立刑事案件,否则不可以以故意伤害罪立刑事案件的,至于鉴定,如果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你认为派出所拖延了,可以向所属公安局信访、督察等部门反映,不过已经立刑事案件了,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我认为是没有必要了。
派出所总托着做法医鉴定的时间怎么办别着急,你的问题我来给你一一解答
通过你的描述,你们这方应该伤情重一些。
1,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他们为何要让我们等这么久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
答:涉及打架致伤的案件的最后定性必须通过法医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刑法中的伤害罪或者治安法中的殴打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他人,这是一个法定程序,法医鉴定是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因为有些伤情的判断是需要根据伤者的恢复情况来判断的,比如一个人受的伤如果在日后可以康复或者不能康复就关系到鉴定的结果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了,所以鉴定书的时间是不固定的。但根据我的经验一般的伤情法医一看就基本能够判断够上什么级别了。所以一般的法医鉴定书做出的时间在十五日至三十日,如果有难度的伤情也许时间更长。
2,延长时间是否做法医鉴定就不准了?
答:法医鉴定的做出是根据你当时住院的病历以及就诊记录结合对伤者的实体检验(就是法医对伤者的具体提问和检查),所以一般时间长短不会影响鉴定的准确性。
3,我们该继续等下去还是怎么办?
答:我觉得你这种情况应该 (1),询问派出所有没有给你们出具委托鉴定书 (2),如果出具委托鉴定书了就要多督促派出所要求鉴定快点做出。(3),找个懂法律的去咨询一下案件的查处情况,一定要了解证据方面的情况,看看案件的证据方面对自己是否有利。(4),如果双方在鉴定书下来之后都不构成伤害,那最好还是通过派出所调解处理。(5),如果你方伤情构成伤害那对方就是犯罪,可以要求派出所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反之对方的伤构成伤害那你方也许承担刑事责任。
派出所让做伤情鉴定,双方不做咋办法机关可以强制鉴定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拖延时间做伤情鉴定 ,该措施仅适用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公诉案件,并且该伤情鉴定对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必不可少,并且被害人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被害人不愿配合做伤情鉴定的难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在涉及伤情鉴定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前,应向被害人告知应当履行鉴定的义务以及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