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旅游合同违约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的赔偿具体要视情况而定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三、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七、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八、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九、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标准旅行社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的全部费用。 3、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 假冒伪劣商品 ,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7、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8、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1 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 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 的,违约方 支付违约金 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旅游赔护问题如果拟公司当初承诺能够订票成功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且没有预定成功是由于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你公司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的原因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则拟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和客户无法协商解决,则一般来讲,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旅游法哪些规定要赔偿5千到5万?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的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1991年5月2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 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二、 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三、 旅游涉外汽车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四、 旅游涉外餐馆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五、 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为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旅游者的合理要求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贯彻“宾客至上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质量第一”的宗旨,特制定本“标准”。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包括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导游服务赔偿标准 ;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涉外汽车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涉外餐馆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参观游览点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一、 旅行社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一条 旅行社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合同应遵守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的合同范本内容,注明所提供的价格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双方责权义务以及当地投诉电话和地址。
第二条 旅行社应按合同确认的日程、等级标准及包价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如旅行社方面未能向旅游团(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服务,应为旅行团(者)提供补偿服务或将低于标准的服务费差额退还对方。
第三条 旅行社应根据团队客人的国籍、身份、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确认的日程合理安排活动,尊重旅游者的生活习惯及风俗,对不同国别、肤色、职业、性别、年龄的旅游者均要一视同仁,热情相待。
第四条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致使旅游团(者)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第五条 旅行社应按照合同中所确定的标准为旅游团(者)预订饭店,并提前通知对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已预定的饭店,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可调换同星级或高于原订星级的饭店,不另加收费用。如调换的饭店低于原承诺的饭店星级,需向旅游者说明并将差价部分退还给旅游者。旅行社不得将旅行团(者 )安排到非定点饭店住宿。
第六条 旅行社应将文娱活动作为固定节目安排。游览日程在3天以内的,一般不少于1次;4至7天的,一般不少于2次;8天以上的,一般不少于3次。
第七条 旅行社必须安排游客在定点饭店或定点餐馆就餐。要按照规定的餐食标准订餐,不得克扣餐费,不得强行要求游客增加风味餐。
第八条 旅行社要有具体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为旅游者投保在华期间人身财产意外保险。旅途中,如发现意外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同时将事发的详细经过和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
第九条 要完善客人行李托运手续,保证游客行李运输安全、准确无误。行李财物损失如系旅行社方面造成的,要进行赔偿;如系饭店、交通部门造成,旅行社有责任协助联系,帮助解决。
第十条 旅行社委派上团的导游人员必须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员证书》。
第十一条 导游员应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上团时要衣着整洁、举止大方、佩带胸卡、携带导游证。服务要热情、周到,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导游要语言准确、流利,内容要健康、丰富、生动。接待10人以上旅游团要使用引导标志和话筒,如需接站,导游员应提早与机场、车站、码头取得联系, 以免发生因抵达时间变更而漏接迟接。
第十二条 旅行团(者)购物要纳入旅游活动日程。导游员要严格按日程节目安排,引导客人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
第十三条 旅行社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遵纪守法,不索要小费,不私收回扣,不套换外汇。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对重视服务质量,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受到客人投诉的旅行社及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进行处理。
二、 旅游涉外饭店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饭店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 标准》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凡未定星的涉外饭店,应有定点饭店的标志, 符合定点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饭店服务人员要有良好的仪表仪容,实行敬语服务,礼貌待客。服务人员要佩戴工号牌,要用标准的普通话和外语解答客人的问题,要使用“您好”、“谢谢”、“请”、“对不起”等敬语。
第十七条 门卫服务要热情、礼貌,及时疏导客流。
第十八条 行李员要主动、热情地为客人运送行李,注意轻拿轻放,保障客人的财物安全。
第十九条 前台服务要及时、热情,办理住店登记手续要可能尽可能使用电脑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电话总机服务应准确、迅速、音量要适度,态度要和蔼,及时无误地提供叫醒及留言服务,大堂副理要坚守岗位,对客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力满足;对客人的投诉,应认真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服务人员要主动、热情,严格按照饭店规定的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对待宾客要不论国别、肤色、职业、性别,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不得索要小费和私收礼品,不套换外汇,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二十二条 饭店各岗位应建立班前班后的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饭店应按星级标准提供相应的食宿、交通、商品销售、康乐活动等服务项目,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优美。大堂、餐厅、会议厅、康乐宫、走廊等场所均应保持整洁、卫生。公共卫生间要有明显的标志,设专人清扫,做到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渍。
二十四条 第 客房布置要合理化,要尽可能给客人以方便。房间内的设备,要完好无损,保持窗户、台面无污迹,地毯无杂物,卫生间无异味,灯具明亮,为宾客创造一个清洁、舒适、安全的环境。
第二十五条 餐厅要整齐、清洁、卫生、台布、餐布、餐具、酒具要干净、完好无破损。客人进入餐厅要热情迎接,引宾入座。要按客人的餐费等级,保证餐饮的质量和标准。餐食既要体现地方特色,又要注意适合客人口味。提供的饮料和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杜绝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要有完善的治安措施,保障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前台要有代客保管贵重物品的设施,并有完善的保管和领取手续。客房要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楼层和公共场所要有显示安全疏散的通道,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出口的畅通。行李在离店前,应有完善的交接手续。
三、 旅游涉外汽车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每次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尤其是发动机、转向、刹车、信号等安全部件。严禁机件失灵的车辆执行任务。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的服装要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以文明的敬语,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宾客提供优质服务。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行车,不酒后开车。
第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要平稳,应选择最佳路线,减少颠簸。遇有恶劣气候,或在趟河、陡坡、转弯多的路上行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不得冒险在冰面上行驶。
第三十条 接送客人应提前到达指定的地点。客人游览、购物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 辆,不得用喇叭催促客人上车。
第三十一条 要确保客人物品安全。客人下车游览、购物时,驾驶员要检查门窗是否关闭,并提醒客人随身带好贵重物品。客人活动结束后,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厢,发现有客人遗忘的物品要及时送还。
第三十二条 执行接送行李任务的驾驶员,要与陪同人员办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行李件数,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第三十三条 非工作员不得乘坐客人车辆。参观游览时,要按照旅行社已确定日程安排和路线行驶。遇有特殊情况,需更改行程,应先征得领队和陪同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路线及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引导客人到非定点餐馆或商店用餐、购物。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纪守法,不准索要小费,私收回扣、套换外汇,或提出其它非正当的要求,不得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