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民宅失火国家一般不会补偿。若是人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若是对方不赔偿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们用电不当而引起火灾造成损失的,政府没有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当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里发生火灾怎么赔偿损失法律分析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自家发生火灾,从影响对象来说,包括自己家,以及对别人家造成的损失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从损失内容来说,又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1)财产损失包括房屋本身的受损、以及屋内家具等财物的损失,主要就是通过家财险来解决。但前提是,这个火灾是意外导致的,而不是屋内人员过失导致的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2)屋内人员的人身伤害屋内人员损失,都属于家财险的免责范围,不赔。己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可以通过自己投保的人身险来解决: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医疗险都有可能发挥作用——如果因为烧伤、或疏散逃离过程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责任、或单独的医疗险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火灾中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因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的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应该由火灾的责任方负责赔偿。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可以通过经下三种方式来处理: 1、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 3、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居民火灾损失赔偿 ,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