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将 征地补偿款 界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是不公平的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 一、 土地补偿款 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 集体经济组织 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二、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 一方个人财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 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 综上可知,土地补偿款对于农民来说,是于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样,是损失的一方的补偿,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征用地上的土地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土地征用补偿费 用一般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不同于男女婚后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性质,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征地补偿是否属共同财产征地补偿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的有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没有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其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他。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那么,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因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也作出了限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土地补偿款却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 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解释二《婚姻法》对共同财产作出规定的种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据此类推,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司法实践中,女方嫁入男方后,如果女方在娘家所留承包地因村集体土地调整而失去,此时的土地补偿款应为男方所有,但在离婚诉讼时,应给女方适当照顾。
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婚后征地补偿属于夫妻双方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就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