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一、 交通肇事罪 起诉书 范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甲方之夫 驾驶鄂a 号货车 交通肇事 ,致乙方之妻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该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赔偿总额: 甲、乙双方确定该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含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的两万元),该赔偿总额包括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了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被 扶养 人生活费、精神 赔偿金 、有关人员处理丧事的费用等一切赔偿费用。 支付方式: 1、首付:人民币肆万元,包含本协议前甲方已支付的两万元,即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再立即支付两万元。 2、第二期:乙方申请法院解除对鄂ak 号货车的 财产保全 措施。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卖该车,出售该车的所得作为第二期赔偿款。若出卖款超过10万元,超过后的余额退还甲方。如出卖款达不到10万元,按本条第3项执行。 3、余款:在依前两款支付后的余款,甲方承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协议已达成。乙方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再次向对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起 诉讼 。 乙方认为,此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主动赔偿乙方损失,确有悔意,取得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了乙方的谅解。鉴于此,乙方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需乙方配合甲方为减轻或免予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工作,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二、交通肇事罪规定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 重大交通事故 。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 [1] 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2]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 酒后驾车 、强行超车、 超速 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 无证驾驶 、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 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 刑法 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 ;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解释》将交通肇事罪的场所限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但对什么是公共交通运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定义,致使本罪长期以来在适用场所上存在一定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在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 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道路的含义进行了限定,扩大了本罪的适用场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 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 数罪并罚 。 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是要当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才会受理的,还有一些刑事类的 自诉案件 ,也是要原告自己起诉的,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所以就涉及到起诉的程序,流程,首先就是书写 起诉状 ,然后等待被告 答辩状 ,然后再缴纳 诉讼费用 就可以 开庭审理 了。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对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由于法律规定这属于公诉案件,因此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因此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就要提供一份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也就是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我们通常说的交通肇事罪公诉词。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 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接下来由我详细为您介绍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
交通肇事罪公诉词
东检公诉刑诉〔2015〕117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路**巷**号。曾因赌博,于2005年6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5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赌博,于2014年4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3日凌晨0时39分,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镇**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由赵某甲驾驶的搭载刘某某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损及赵某甲受轻伤、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东公交认字[2015]第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5mg/100ml,属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书、收条、住院病历、电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葛某某、吕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善辉
2015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以上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 的内容。通常构成交通肇事罪造成的损害都是很大的,而肇事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是不会免除刑事责任的,此时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罪刑事起诉书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我们经常会碰见车祸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的发生,车祸的不幸发生往往都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罪。那么作为受害方,我们应该怎样起诉被告呢交通肇事罪起诉意见书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 交通肇事罪刑事起诉书 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 交通肇事罪刑事起诉书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系 之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 (系 之妻),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王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赔偿因交通肇事故致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XXXXX元、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XXXX元、交通费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月日,被告人驾驶三轮车沿公路由向行驶至时,造成XX死亡、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年月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XX、XX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XX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二O一六年月月 日
二、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样判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三、 醉驾肇事逃逸处罚
醉驾肇事逃逸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自首的话会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逃逸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区别: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2、醉驾肇事逃逸处罚。醉酒驾驶,并造成一死一伤,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么,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