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河南超限超载标准如下。
1、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依法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3、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4、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现场超载怎么查询直接到所在城市交警队查询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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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检测系统经过多年的尝试后,已经普及到了全国多个省市,技术和运作流程都已经相对成熟,即将迎来快速扩张的阶段。
2016年9月21日施行的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40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利用这种“非现场执法”形式获取的证据来执法,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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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除了可使用电话查询高速路况,还可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查询。2014年3月26日,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河南高速公安”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开通。
“河南高速公安”微信平台,主要有九项便民服务功能,例如实时路况查询、高速测速点查询;交通违法查询、轻微事故快速处理;全省各高速交警支(大)队报警电话、客车违法举报等。
手机用户登录“河南高速公安”微信平台后,每次查询前只需先输入并发送“路况”,就可以查询全省高速公路实时路况信息。同时,在打开“高速路况”主页面后,还可以查询“多雾路段”、“高速测速点段”等项目。
参考资料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人民网-河南高速公安官微平台上线 可供查路况缴罚款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第二章 治超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第三章 源头管理第十三条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河南交通执法超限查询 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第十七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