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专门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的机构有国家信息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资质主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局颁发)、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计量认证证书(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等证书。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三条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第四条 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第三章 资格登记第八条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第九条 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项目、注册固定资产、使用的技术标准目录等。第十条 单位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项目范围;
(四)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鉴定人的名册;
(三)所有鉴定人的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
(五)仪器设备登记表;
(六)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八)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可以申报登记开展下列鉴定项目: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人类学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二)DNA鉴定;
(三)痕迹鉴定;
(四)理化鉴定,包括毒物、毒品和微量物质的鉴定;
(五)文件证件鉴定;
(六)声像资料鉴定;
(七)电子数据鉴定;
(八)环境损害鉴定;
(九)交通事故鉴定;
(十)心理测试;
(十一)警犬鉴别。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其他鉴定项目。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等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是否有笔迹鉴定的资质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公安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资质 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