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发生工伤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以上情形发生后,按正常的工伤赔偿标准执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份不同标准不同。参考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理赔到了55周岁后要打折吗员工工伤如果有伤残者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工伤待遇中仅仅伤残赔偿部分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根据各个地方不同会减少。其他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并不会因为员工年龄离退休年龄越近而减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5岁女职工工伤如何赔偿【法律分析】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女职工超过五十五周岁(含55周岁)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就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了,但是这种情况女职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工单位索要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赔偿三大项超过55岁,赔偿金额还要百分之十的合减吗?这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做明确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规定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一般是各个地市自己出台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建议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满55周岁扣减的法律规定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