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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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马航事件赔偿责任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马航事件的责任主体、索赔程序、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等各抒己见,追问1责任主体:向谁主张赔偿马航事件中罹难者的家属应向谁主张权利,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认为,在目前无法认定马航事件是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还是人为故意的情况下,马航应当作为此次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罹难者家属可向马航索赔,●马航事件罹难者家属可以从商业保险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索赔。
马航370遇难人员是怎样赔付的

 ●马航事件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乘客与马航之间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的运输合同关系,马航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之间的关系,乘客、马航与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不同。

●马航事件罹难者家属可以从商业保险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索赔。

●无论是出发地、经停地,还是目的地,以及承运人住所地等,罹难者家属都可以选择作为起诉地。

●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获得特别提款不影响责任认定和继续追加事后赔偿。

距离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下称马航)MH370航班3月8日失去联系已经30余天。目前,黑匣子搜索正在进行中。

3月24日,马来西亚政府宣布该航班飞机坠毁南印度洋,无人生还。为马航事件中罹难的同胞家属提供法律支持,成为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工作者群策群力的目标。4月10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马航事件赔偿责任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围绕马航事件的责任主体、索赔程序、适用法律、赔偿标准等各抒己见。

追问1

责任主体:向谁主张赔偿

马航事件中罹难者的家属应向谁主张权利?马航、马来西亚政府、保险公司、美国波音公司还是目前被“假设”怀疑的劫持分子?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黑匣子还没有找到,法律责任的主体就是马航。如果找到了黑匣子,确认有人劫持或有人放置炸弹,那么还有一个相对责任人。如果是飞机的质量问题,美国波音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即便是遭遇自然灾害,飞机危险作业,马航依然不能免责。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认为,在目前无法认定马航事件是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还是人为故意的情况下,马航应当作为此次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罹难者家属可向马航索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武延平也认为,马航应承担赔偿责任。飞机是事故性的消失,还是政治性的消失,因为没有查清事实,还不能下结论。如果是出于政治性的原因,那么就由国家来出面和马来西亚交涉。如果是事故性的原因,就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飞机坠毁于南印度洋,乘客无生还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个结论,就是承认飞机发生事故,可以向马航提出索赔。因为马方已经宣布机毁人亡,马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高级法官李凤新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并确定是飞行员劫机,或者航班方存在其他过错,除了正常的保险理赔外,航空公司和相关责任方还将面临人身损害的理赔。此外,因公出差的还可以得到出差的理赔。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认为,马航要为欺诈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运人,马航应该及时向家属披露信息,但马航“知情不报”,失去了最好的搜救时间。对这种加重过错行为也应追究责任。事实查清之后,可以向马航提出讹诈赔偿。

有学者认为,对知情不报,马来西亚政府也有责任,但是政府能否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涉及一些前沿的国际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马航事件中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乘客与马航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马航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之间的关系,乘客、马航与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徐海燕认为,就运输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而言,南方航空公司CZ748与马航存在共享合同关系(马航MH370航班与南航CZ748为共享航班),在马航事件中南方航空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原主任魏耀荣表示,我们应当把眼界放宽一点,梳理出马航事件的原因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会出现哪些问题,产生哪些责任主体,怎样索赔才能为罹难者家属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追问2

索赔程序:哪些途径更便捷

如何采用相对便捷的程序维护罹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在考虑的问题。

“马航事件罹难者家属可以从商业保险和责任赔偿两个途径索赔。”李凤新说,索赔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保险公司。除了侵权责任赔偿,在保险理赔方面,如果客机中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或者国外投保,那么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额来依法进行索赔。当然,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合同内容和法律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适用免责条款。如果马航事件最终被认定为恐怖袭击,保险公司或将依据相关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马航事件来讲,如果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法院有权对此进行管辖,家属可以选择在我国法院起诉。

第三,诉讼时效。遇难者家属应该在飞机抵达目的地日期的两年之内提起责任诉讼。不过,保险法的诉讼时效是有差异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时效是5年。马航事件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可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如果调查结果认定为航空公司责任,则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如果能查出是美国波音公司的责任,可以根据美国案例法走司法程序解决。

如何选择起诉地?徐海燕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65条都是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对起诉地也有明确规定,概而言之,航班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以及承运人住所地和航空公司所在地或有公司代表处的国家都可以作为起诉地。”对于中国乘客家属来说,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在中国提起诉讼,依据是马航在中国设有代理处。由于人数众多,家属可委托律师组成律师团。

张严方说,如果乘客是在某地搞经营,可以在其经常经营的住所地起诉,也即他所注册的经营场所的所在地作为他最终的居住地来提起诉讼。也许它是加拿大,也许是英国,这都是目前无法确定的,需要将所有这些可能一一厘清。

罹难者家属主张权利需要注意哪些程序?周其华建议,罹难者家属申请赔偿的程序应分三步来走。第一步,家属要到乘客购买机票的地方索要机票底单和航空保险底单,然后拿着马来西亚政府宣布机毁人亡的声明,并写明赔偿意见书,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步,家属要找到马航或马航的代表,与马航进行谈判,最好是集体谈判,也可以选代表进行谈判,或由国家有关部门协同代表谈判,争取在这一步解决赔偿问题,因为程序少、花费少、赔偿数额更多。第三步,家属对马航赔偿数额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在受害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受害人死亡或者失踪。

追问3

适用法律:如何选择更有利

跨国索赔,除了选择在何处起诉,还需选择适用哪国法律、哪些法律。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说,选择哪里作为起诉地,要看哪里的赔偿标准更高,哪里的法律更有利于维护罹难者家属的利益。

河山表示,按照国际私法的原则选择起诉地、适用法律有很多余地,可以选择航线的目的地法律、本国的住所地的法律,但是选择适用我国法律、赔偿数额是受限制的。马来西亚这些年发展得非常快,它的赔偿额通常来讲应该高于中国。

“马航事件十分特殊和复杂,在赔偿过程中至少涉及合同法、航空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以及各种国际公约,尤其是《蒙特利尔公约》,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需格外注意。”武延平提醒说。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媛媛介绍说,根据我国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目前国内法律所设定的空难赔偿限额仅为40万元,这已成为罹难者家属索赔的最大不利因素。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规定,取消空难索赔上限规定,完善相关制度。

张严方表示,如果飞机最终确定落在澳大利亚,也许澳大利亚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马来西亚;如果查明事故原因是波音777出现故障,美国的赔偿额当然也要高于马来西亚。理想状态下,选择便利的起诉地和适用赔偿标准高的法律,无疑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保护。但是,跨国诉讼的地域障碍、语言障碍,还有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不能不考虑。

张严方说,在确定起诉地和适用法律之后,如果选择去马拉西亚或者澳大利益(如果确定为飞机最后降落地)起诉,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罹难者家属可以采取集体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集体诉讼是否更为便捷?曾经在法国空难中作为9位中国遇难公民家属理赔代表的朱媛媛介绍说,法航空难有9名中国乘客遇难,借鉴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家属“抱团取暖”集体索赔的方式,为我国乘客争取到了发达国家的赔偿标准。马航事件中,我国遇难乘客的家属如果通过“抱团取暖”,来应对异地起诉和复杂的司法程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追问4

赔偿标准:一刀切还是各有不同

张严方表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家属可以行使特别提款权,先索要一笔约合10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以解决临时困难。马航完全有能力支付这一赔偿,因为商业航空每架客运飞机至少有15亿美元的责任险,如果把责任险分摊的话,假如这架飞机有300人,每个人至少有500万美金的赔偿。“除了人身损害赔偿外,还有财产损害赔偿。每一位罹难者都有行李托运,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也应该有1.08万美金的赔偿。”

武延平说,当事件查清,责任也分清后,马航应该在特别提款的基础上继续赔付。家属行使特别提款权后,不影响最后的责任追究,获得特别提款不影响继续追加事后的赔偿。

据与会专家介绍,马航投保相关消息显示,MH370机身险责任限额是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是17.5亿美元。除了特别提款权外,事后的赔偿还可能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赔偿、公差赔偿、行李赔偿等,依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赔偿标准,最终的赔偿也会有所差异。

是否每位罹难者的赔偿标准都一样?朱媛媛向大家介绍了欧洲内陆国家理赔的考量因素。她说,法国、德国等国家理赔时,大概考量这样几个因素:其一,罹难者当时的收入状况,同时考虑其工作年限、未来可能的收入水平。其二,罹难者个人收入,以及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其三,罹难者的家庭成员,是不是上有老下有小。还要按照家庭所在地生活标准来衡量,比如抚养老人、妻子、小孩大概需要多少钱。

“另外,在国外比较成熟先进的做法是,如果找到黑匣子,或者信息披露比较多时,要找专门的实验室去做航空模拟,模拟飞机是如何飞行的,然后判断出事故可能出现的地方,判断出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飞行模拟实验报告会在谈判桌上增加非常大的筹码。”朱媛媛说,确定黑匣子的下落,获取黑匣子数据,也许比我们想象得还要重要。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地说3.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

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该案事实为:纽约州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他们的朋友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旅游,不料车子行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时候出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了事故,致使贝科克受到伤害。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向法院起诉,要求杰克逊夫妇赔偿其损失。按照美国法院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即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应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为准据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免费乘客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认为,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法官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适用须比侵权行为地法与该债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贝佛莱夫人的离婚、再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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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受理。

(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

(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答:不可以驳回起诉。

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马航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起诉。

(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

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

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3个月);

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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