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我们都知道国家有法律严厉规定未成年人是不允许办理驾驶证以及驾驶机动车。毕竟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一旦驾驶机动车往往会在应对突发情况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的时候会处置不当,往往会导致现场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山东青岛一名未成年男孩凌晨驾驶机动车连撞三车肇事逃逸的事例,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与热议。
在事发当天,一位13岁的男孩子半夜离家开着机动车竟然连撞三车肇事逃逸,由于事发时间正好是凌晨时分,所以在发生撞车事故以后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对现场三辆车辆造成不同的损伤而已,目前受损车主已经就此事向男孩的家属提出适当的赔偿事宜,双方也就此事进行了接洽。
双方就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
受损的车主也多次与男孩的家长进行了协商,但是目前双方之间并没有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其中一位车主马先生也透露,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他目前的修车费4000多块也是走自己的保险,考虑到自己车辆是事故车的现实,所以明年的车险保费无疑会增加,对此马先生也向对方家长提出赔偿7000元的建议,但是男孩的母亲最终也只是答应赔偿2000元而已,这样拮据的数目实在让马先生无法接受。
而男孩的母亲也向记者透露,毕竟在事情发生过后,她也积极帮受损车主联系修理车辆事宜,同时她也向受损车主指定修理厂,毕竟这家修理厂也是她比较熟悉的,但是却得不到受损车主的同意,加上受损车辆也经过走保险的程序赔了一部分的损失,所以无奈之下也只能做出赔偿2000元的决定,假如对方不满意这样的赔偿事宜,最终也只能双方走上法律诉讼的程序。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当中,肇事男孩也是偷偷开着自家车出去才造成事故,由于男孩如今还未满14周岁,并没有具备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对受害者负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假如双方对此赔偿并没有达成一致协议作为受损车主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关过失人(男孩父母)。与此同时也呼吁各位家长父母们平时一定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孩子,千万不要让自己的一时疏忽而造成孩子做出一些危险的举动。
连撞三车后逃逸,该受到什么处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他特别恶劣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所谓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犯罪情形时,行为人此前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例
案例一:
例:甲(男,某单位汽车司机,32岁)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乙、丙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该货车核准载重8吨,该批货物约重13吨多)。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丁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造成丁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在被他人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 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 (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某路口设置路障堵截,示意甲减速停车,甲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虽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但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戊,将其撞出30多米,戊当场死亡。后甲被公安人员抓获。现问: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1)设甲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乙却极力让甲赶紧逃离现场,则对乙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乙的行为符合《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此处如何定性涉及的是指使肇事人逃逸的指使者的行为,而不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本身行为的定性。指使者的范围包括肇事车辆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乘坐肇事车辆的其他人。 �
②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须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即在肇事人没有逃逸的想法或者想逃还未逃的情形下,唆使或者劝说肇事人逃逸;�
b.指使行为确实引起了肇事人逃逸的结果;�
c.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如是肇事人自发逃逸的,或者虽有指使行为但肇事人并未逃逸的,以及肇事人因上述人员指使而逃逸但并未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均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不能和交通肇事逃逸者本人一样也按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④对上述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实与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有冲突。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同时也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实践中统一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为宜。�
(2)设甲第一次撞人后将丁抱至车中欲送往医院,行驶途中,甲发现从肇事到去医院途中一直没有行人,就将丁拉至一个偏僻地将丁推下,后丁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则对甲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不是只定一个交通肇事罪或者只定一个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甲违章超载高速驾驶将丁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肇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因为甲的逃逸并抛弃丁的行为而直接导致丁的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案例二:
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
青岛13岁男孩半夜开车连撞3辆车后逃逸,这种行为该不该严惩?我觉得这种行为应该严惩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造成事故的发生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家长也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该男生来说,他们对法律的意识还很淡薄,而且对事物的好奇心比较重,孩子的家长应当对孩子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但是这件新闻我们可以看到,13岁的男孩半夜出去开车,就证明着家长对孩子的监督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发生。
任何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其实年龄不是犯错误的保护伞,任何人犯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了错误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现在很多家长对待孩子犯错误的事情,并不觉得是孩子的问题,所以对孩子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罚,这样会造成孩子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可能会导致以后犯同样的错误,如果年轻人犯了错误,应当适当的惩罚,让他了解到他犯下的错误会引发的后果,并且教导孩子以后千万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家长应该对孩子进行严格监督。
孩子在年轻的阶段对很多东西还很懵懂,并不了解,而且好奇心特别重,所以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对孩子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孩子在不懂的情况下犯下严重的错误,这样不仅家长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给他人带来不便,在生活中要教导孩子很多法律常识,包括要告诉孩子做某些事情会产生的后果,耐心地引导孩子走正确的道路。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发。
家长需要对青少年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且年轻时候犯下的错误也应当适当的惩罚,让孩子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并及时的更改,而不应该因为是而孩子逃过惩罚,这样会让很多年轻人模仿觉得有恃无恐,甚至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13岁男孩无证驾驶连撞三车,事故责任谁来承担?由于现在经济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的不断发展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很多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教育和管教都是非常重视的,但是这件事情却让我们每个人对此表示大跌眼镜,那就是有一位14岁的男孩,在凌晨的时候竟然无证驾驶,连撞三车以后逃逸,瞬间在网络上,很多网友就对此表达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了自己的惊讶,因为13岁的男孩竟然能够开车,这足以让很多人震惊,而且很多人对此表示很疑惑,这件事情应该由谁来负责男子连撞三车逃逸 ?是这位男孩还是这位男孩的家长?
当这起事故发生的时候,交警也是立马赶到了现场进行现场的维护和调查取证,所幸的是这位不满14岁的小男孩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没有去撞伤任何人,因为当时发生的时间是在凌晨,所以这位小男孩在开车撞了三辆车以后逃逸,并没有伤害到任何一个人,但是小男孩这样的行为也是非常不允许的,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去开车的,就算有驾照,这也是不允许去开车的,更不要谈现在对这三辆车的车主造成了一个巨大的损失。
现在车主多次和肇事者的母亲已经在进行了协商,但是就赔偿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现在车主们表示修车费花了大概有四千三百八十多元,大部分都是走自己的保险,所以希望对方能够赔偿自己7000元。可是在协商以后,对方的家长表示只愿意赔偿2000元,这就让车主本身是没有办法接受的,而且这位肇事司机的妈妈现在对此表示没有办法接受车主们提出的这些赔偿,所以该走法律程序的最后走法律程序。
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大概知道的是,这名小男孩的妈妈对这件事情是要负有全部责任的,但是现在对赔偿是难以接受的,所以最终可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