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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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扩展资料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注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的案例?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

近亲亲属都有权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孩子抚养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情况下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抚养权的。

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

1994年张红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还未满周岁二人便已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华抚养。

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华抚养,张红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华另娶,张红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华、继母王丽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经过大柘镇兔子岗下坡路段时,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 因赔偿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华、王丽和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红遂将李华、王丽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红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张红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华平均分割。

李华、王丽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红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华、王丽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红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梅州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小兰死亡造成的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李华、王丽两被告。而原告张红与李华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其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张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抚养费用。且张红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红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华、王丽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婚父母争夺女儿死亡赔偿金 法院: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该怎么分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2021-12-27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

这是我在某省级法院官网看到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一篇文章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看到内容后我本人是表示深深怀疑的,这个死亡赔偿金算不算遗产。

从保险的角度上来讲,但受益人为法定的时候,身故理赔金算作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顺位继承。而本案是工伤赔偿,究竟算不算遗产呢?全文贴出来,希望能引起朋友的指点。

儿子意外身亡,儿媳妇要先偿还债务后分配赔偿金,死者母亲李某就此事与儿媳妇发生争执,一家人最终对蒲公堂。死亡赔偿金在公婆、儿媳、子女之间如何分配才合理?

案例介绍: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一审对此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死者的母亲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判决李某应分得死亡赔偿金13万元。

原告李某儿子罗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罗某甲和罗某乙。2014年11月11日死者罗某在工地进行消防设备安装时,从架上摔下导致重脑部等多处受伤,后送医无效死亡。同月25日,原、被告与建筑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赔偿原、被告损失共计62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有关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协议签订后,赔偿金62万元由被告黄某之子罗某甲领取。

原告:罗某母亲:李某,想均分身故赔偿金62万,应得13万。

被告:罗某——身故,妻子:黄某

被告:罗某子女:罗某甲+罗某乙,62万由其领取,先还外债,剩余才能分给5万

自己的儿子工伤死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了,所在公司把赔偿金给到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了她孙子,现在她要跟儿媳、两个孙子打公司,就为了多要8万块钱。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赔偿款事宜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从领取的52万元(扣除支付丧葬费用10万元)中, 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13万元。

黄某、罗某甲与罗某乙辩称,分割本案款项应该先扣除死者生前债务,现在死者生前还欠他人债务计人民币218930元, 只同意分给原告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人身伤害死亡,受害者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而该收入是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

因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

罗某因工伤死亡,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具有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性质,可以按照原、被告与罗某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原告系罗某的母亲,被告黄某系罗某的妻子,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系罗某的子女,原、被告依法均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对该死亡赔偿金均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利,均有权依法分割享有死亡赔偿金。

罗某死亡后,原、被告作为其亲属在用工方领取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费用620000元,除去合理开支的丧葬费100000元外,剩余部分520000元应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罗某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对原、被告的影响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应是相同的,原、被告之间应以均分剩余死亡赔偿金为宜,即剩余部分520000元÷4人=130000元,每人应分的130000元。

对 被告主张应扣除死者罗某生前债务后再分割以及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辩解意见,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被告主张先行扣除债务后分割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不获法院支持。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不幸意外死亡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特别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是会有死亡赔偿金的,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是怎么分配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1、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2、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是什么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三、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通过上文我对于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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