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死亡赔偿金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近亲亲属都有权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孩子抚养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情况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抚养权的。
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
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远县的李华与张红原系夫妻关系,张红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
1994年张红生下女儿小兰,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儿还未满周岁二人便已分居,小兰一直由父亲李华抚养。
2000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兰归李华抚养,张红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之后李华另娶,张红也再嫁,小兰在生父李华、继母王丽的共同抚养下健康成长。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兰乘坐谢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经过大柘镇兔子岗下坡路段时,摩托车因避让一辆重型货车摔倒在地,小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离异多年 因赔偿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华、王丽和张红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万余元。保险公司将款项划入法院账户,但三人一直就赔偿金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2015年7月,张红遂将李华、王丽夫妇诉至平远法院。
张红起诉认为,其作为小兰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小兰对其负有扶养义务,故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归张红所得,剩余部分扣除开支后应当与小兰生父李华平均分割。
李华、王丽对扶养费用没有异议,但认为张红虽是小兰的生母,既没有负担过小兰的抚养费用,也没有探视过小兰,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与义务。小兰一直在李华、王丽的抚养下成长,关系紧密,小兰的死亡对其一家人的打击是沉重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其所有,张红无权分割。
法院判决 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梅州平远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受害者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丧失的收入,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是对死者家庭成员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小兰死亡造成的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小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李华、王丽两被告。而原告张红与李华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其不负担抚养的一切费用,张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负担小兰抚养费用。且张红自身患有疾病,并无暇顾及小兰的生活。
综合考虑原被告与死者的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尤其是对死者所尽义务多少等情况后,法院判决张红除可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85499.37元外,剩余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归李华、王丽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离婚父母争夺女儿死亡赔偿金 法院:未尽义务不予分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该怎么分配.死亡赔偿金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不幸意外死亡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特别是交通事故导致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的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是会有死亡赔偿金的,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是怎么分配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1、根据《人身赔偿解释》中的精神,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命年岁内收入“逸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对此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但其可以通过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费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2、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近亲属包括南京意外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例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当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则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权利人在其之间进行分配;如果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权利人进行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是什么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三、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通过上文我对于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根据权利主体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顺序中存有未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则其不能对此要求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