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可以调解。调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的必经程序,是否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调解,损害赔偿调解应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一般都在交警大队。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调解吗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的争议可以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即使经过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只要是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需要调解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吗 交通事故如何调解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吗?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参加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交通事故复核期间可以调解吗 他人员。
调解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并提前宣布调解时间。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签字,分别送达各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二、如何调解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 商 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当事人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入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3.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天。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调解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并提前宣布调解时间。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七、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补偿方式的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五)补偿的方式和期限;
(6)调解的结束日期。
付款应由双方自行移交。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调解书上附具说明。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各方当事人,调解终止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发生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确认书上签字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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