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宣判_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
国内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全记录
一、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宣判
2023年5月7日,浙江舟山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案件作出判决。两名缅甸籍船员因驾驶货轮与渔船相撞,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审理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件,案件涉及新加坡籍货轮"KOTANEBULA"与中国渔船"浙普渔75185"的碰撞事故。
碰撞造成渔船当场沉没,4名渔民遇难,3人下落不明。法院认定两名被告违反海上交通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书显示,货轮在事发后不仅未施救,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这些情节成为量刑关键。
二、碰撞事故的详细经过
2012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货轮从上海开往宁波。货轮经过舟山东福山东南海域时,海面突然起雾。当时能见度非常差,周围有很多渔船在作业。
当班二副存在多项违规操作。他未及时判断碰撞风险,没有调整安全航速,采取的避让措施也不正确。这些行为直接导致货轮与正在作业的"浙普渔75185"发生剧烈碰撞。
撞击发生后,渔船迅速下沉。但货轮既未停船救援,也没有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船长和二副反而删除部分航行记录,命令货轮全速逃离现场。
三、锁定肇事船舶的关键调查
舟山海事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排查。技术人员通过卫星轨迹和雷达记录,筛查了事发时段经过该海域的32艘船舶。当晚21时,调查组将目标锁定为"KOTANEBULA"轮。
海事人员连夜登船检查,在船头发现多处刮痕和蓝色油漆残留。这些痕迹与遇难渔船的船体颜色完全吻合。但面对询问,船长和船员均否认发生过碰撞。
调查组查封了船舶的航行日志和黑匣子。经过数据解析,完整还原了事发时的航行轨迹和驾驶台对话记录。在确凿证据面前,二副和船长最终承认碰撞事实。
四、国内首次移送涉外海难案件
本案有三大突破性特征:外籍船员、外籍船舶、海上逃逸。海事部门调查发现,货轮管理层明知发生事故却隐瞒不报,这种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
按照国际海事公约,浙江海事局首次将涉外海难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这个决定开创了我国处理类似案件的先例,为今后涉外海事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移送过程中,外交部门与缅甸、新加坡使馆进行了多轮磋商。最终两国均表示尊重中国司法管辖权,同意在中国境内审理此案。
五、法院判决与量刑依据
法庭审理持续了8个月。公诉方出示了27项证据,包括船舶轨迹图、油漆成分鉴定报告和幸存渔民证词。辩护律师提出两点异议: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自首。
法院认定逃逸事实确凿。证据显示货轮在碰撞后立即加速,且删改了关键航行数据。关于自首主张,法院指出船员在初次调查时作虚假陈述,不符合自首条件。
量刑时考虑了三个因素:事故造成7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事后隐瞒真相的恶劣情节、以及被告赔偿渔民家属获得谅解的情况。最终二副获刑4年,船长获刑3年。
这起案件暴露出三个突出问题:外籍船员操作不规范、海上避碰规则执行不严、事故应急机制存在漏洞。判决生效后,海事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外籍船舶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航行记录和应急设备。
遇难渔民家属共获得380万元赔偿,款项由船东保险公司支付。案件审理期间,舟山法院还协调设立了海上事故调解中心,目前已成功处理11起类似纠纷。
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表明,我国海事司法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通过建立涉外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加强国际海事合作、提升调查技术水平,我国正逐步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