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法律分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1、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2、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
3、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显得古怪、与众不同;
4、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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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可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
(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因为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
精神损失怎么判定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坚持一定原则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基础上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法律分析】
法院根据以下五类进行精神损失的判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赔偿限额因素。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分为: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规定是什么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规定如下:致人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如何举证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举证方式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损害达到十级以上(包括十级)伤残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据: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伤残等级证明;
(三)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精神损害标准和赔偿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探讨从法律层面上讲,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就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了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如何界定与把握,以及其精神损害赔偿额又如何计算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额。”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虽然是针对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所作的规定,但对精神损失同样也适用。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精神赔偿额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来计算的,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这一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侵害人身权益而所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问题;同时,由于其精神损害赔偿基本上是从侵权人的侵害程度和赔偿能力这些因素来考虑赔偿额,而对于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和心理痛苦考虑不够,因此,其赔偿额的因素确定是否科学、合理、平衡,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与研究。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从被侵权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心理痛苦等方面来考虑的,因此,确定其严重精神损害之标准也应从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心理感受、精神状态等因素方面来考虑;而其赔偿额的确定则既要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考虑,还应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精神所受伤害和心理所承受的痛苦这些因素。只有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及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才能科学、合理、公平地抚慰被侵权人,以维护生命、人格的尊严。那么,被侵权人所受的精神伤害、心理痛苦又应从哪些方面、哪些因素考虑比较科学与合理呢?笔者认为,除了受害人伤残等级这一可行、可操作的因素外,还可以从被害人的职业、年龄、家庭地位与作用以及被侵权人特定对象等方面来考虑。 一、以职业或身份来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严重标准及赔偿额。 职业是人在社会中基于生存、发展所从事的固定性、常规性的工作;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中地位和价值的表现,而职业往往也是身份的表现。如果某人的人身权益受侵害,且与其职业有密切联系,自然对其职业或身份会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以模特、演艺等为职业的人,其脸部被划破与一般的老百姓相比较,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显然要比非模特、演艺等职业的人要大,因为,模特、演艺人员的形象是决定其职业生涯的关健性因素,纵使这种脸部被划破不构成伤残,但在认定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讲,是应当得到确认的。这就是因职业或身份不同而确定严重精神损害之标准的不同之所在。其他如从事足球职业人的脚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足球运动;书法家、画家的手受伤害导致其以后无法或难于从事书写、绘画等工作,其所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都是应当得到确认的。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中,因职业或身份不同,但所受的伤害一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例如在同一类型的交通事故中,面部受伤均构成8级伤残的模特、公司员工等人,其赔偿额是否一样?笔者认为,在确认受到相同等级侵权如都构成8级伤残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除了考虑实施侵权方的因素外,还应考虑被侵权人的职业或身份特点,不能简单以伤残等级来作为唯一的确定标准。 我们强调受害人的职业或身份特征不是为了强化职业或身份的等级与贵贱,而是为了更好地贴近实际,符合个性特点,以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的正当权益。 二、不同年龄的受侵害人遭受相同的侵害,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也应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年龄差距越大,人生价值及生命意义之差距也会越大。一个年青者所遭受的侵害和一个年老者所遭受的侵害就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相比较来讲,肯定是不相同的,如果年青者和年老者两者都死亡,则年青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一般会比年老者之亡带给其亲属的悲痛要多得多,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的要高得多、强烈得多。因为年青者因其生命的短逝而会令亲人心理更加不平衡和更加悲痛;如果两者都受到相同等级的伤害而活着,例如两人在车祸中受伤都构成5级伤残,那么,虽然两者都痛苦,精神都受到伤害,但就年青者与年老者相比较而言,年青者因其后面的生命之路还长,但生存因伤残出现障碍而承受的精神与心理痛苦要比年老者多得多,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也相应的要高得多。就其赔偿额来讲,自然,确定年青者的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就应比年老的要多。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尤其是越是年青、年幼者,其所受伤害给被侵权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所以,我们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年龄这一因素。 三、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应作为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考虑的因素。 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要么是受害者本人,要么是受害者的近亲属。被侵权人系受害者的近亲属的,一般是受害者已死亡。但也有例外,如受害者年幼或受害者因受侵害而成植物人等。可不管怎么样,受害人的家庭地位也应作为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考虑的因素,例如受害者系独生子女或系家庭中经济等方面的顶梁柱或者家庭中最有前途、最有出色的人,因其遭受的伤害给家庭、亲人即被侵权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心理痛苦之严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这种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有别于非独生子女或一般的家庭成员。提出这一观点的理由不是歧视其他家庭成员,而在于维护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而且更主要的是对家庭和社会有贡献的人即家庭经济等方面的顶梁柱者给予肯定。 四、对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关照和考虑。 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是指侵权人所带来的伤害即使不严重,也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灾难性影响的人。例如,依靠受害人赡养、抚养或照顾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对这些被侵权人今后的生活或精神来讲都是影响巨大的。我们在确定其精神损害严重程度及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其因素,因为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来讲,其生存能力本来就有限、生活就有困难。其他如幼年丧失父母的儿童、中年丧失配偶的夫或妻,晚年丧失孩子的父母,其精神损害程度之高之强烈,是他人所难于比拟的,显然,其精神赔偿额的确定也应充分考虑其因素。因为,这些被侵权人所经受的是人生最大的不幸和痛苦,作为法官没有理由对之冷漠与木然。 对特定对象的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及赔偿额的关照和考虑,有时会出现与上面所提及的年龄因素相重叠,为了公平,如果在确定赔偿额时已考虑了一种因素,就不宜将两种因素都考虑在内。 五、同命同价的死亡赔偿金,其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是否一样的问题。 多个受害人的亲属即多个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个受害人死亡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是否一样?对于这一问题应作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前文所提及的被侵权人年龄、系特定对象以及受害人的家庭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讲,其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是一样。因为立法所规定的可以同命同价的原则,不仅要体现在财产损失方面,而且也应体现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如果没有特殊或例外的情形,我们没有理由对同一被侵权人所确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额不一样的。 总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参照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为我们处理及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我们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两方面综合考虑问题,注重个案的特点及因素,就能达到公平、合理、公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