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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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合同欺诈很难认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事欺诈是为合同欺诈很难认定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很难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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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很难立案,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而且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想到起诉这个手段,起诉也是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就为大家分享合同诈骗很难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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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很难立案吗

1、合同诈骗只要达到金额较大的条件就是可以立案的,存在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数额达到较大的范围等就可以立案。

2、法律依据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1、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2、合同诈骗的行为应当根据其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法律责任,对于达到涉案金额较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涉案金额轻微,并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是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来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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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不予立案怎么办

合同诈骗和民事纠纷很难区分,公安在无十足把握下是不会轻易立案的。合同诈骗不予立案时应该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

被诈骗人除提起民事诉讼外,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继续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受案,可将证据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示,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必须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的法定理由。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按照刑事优先民事的`原则,暂时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并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合并审理,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三、合同诈骗罪经侦立案程序及流程

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种类,其实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其管辖归于当地的经侦部门。所以,遭遇合同诈骗时需要准备报案证据材料向当地的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经侦部门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一段时间后的初查结束后决定是否对报案的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立案的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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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公安不立案怎么办?

合同诈骗公安不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有法定立案标准,如果是个人涉嫌合同诈骗,诈骗的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一般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中,都告知了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复议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下面是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1

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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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合同欺诈的认定立案标准是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这是属于个人进行公私财物的欺诈如果,如果是属于单位进行公私财物的欺诈的话,必须要达到10万元以上了。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欺骗的,导致对方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的有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话,有立案标准,是以1万元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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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法律后果,先看下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从法条上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从这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互为因果,可见法律对欺诈认定的严谨性。

二、欺诈要件的要点分析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欺诈的故意,首先要明确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有诱导的故意,就是我们俗话说的这个人一开始就想坑你,给你下个套让你往里头钻。在实践中这一块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不包含无需说明的问题,比如订立招工合同过程中问你是否近期结婚、是否喜欢旅游等,这些不如实回答构不成欺诈。

(2)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简单的说就是你征服了对方,让对方相信你了,跟着你的思路走了,这是一般的陷入错误认识,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负有告知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该告知而故意不告知或者眼睁睁的看着不说,都属于这个情况,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

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已经跳进了对方给你挖的坑里了,到这里整个欺诈行为已经完成,那么是否构成欺诈,还的看第四条,因为我们还有善意的谎言嘛。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笼统的说就是你的欺诈行为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不是善意而是恶意,是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而欺诈的,不是为了维护别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善意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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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此外,在作出解释规定时还应将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区别开来。

区别的原则是:个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应低于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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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认定标准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我国关于民事欺诈的规定也见于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这些无疑是对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综上可知,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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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合同欺诈的认定

合同欺诈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行为人客观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订立合同。

三、行为人因欺诈成就合同获取了非法的、不正当的或若不实施欺诈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_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的认定及赔偿

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的认定及赔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求双方主体资格平等,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肯定是想要为自己维权得到合理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是什么呢?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1

一、合同欺诈怎么认定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欺诈要负哪些民事责任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三、合同欺诈如何赔偿

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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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的法律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较大,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条件,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

提出如下意见: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规定的意见是否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快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此外,在作出解释规定时还应将个人合同【诈】骗犯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区别开来。

区别的原则是:个人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应低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欺诈的认定及赔偿3

合同欺诈如何赔偿

律师解答

合同欺诈的赔偿是如果合同被撤销后,欺诈方因被撤销的合同获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给被欺诈人,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进行赔偿;欺诈方还需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难点之一:如何理解“利用合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列举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方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方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全面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惑和疑难。“其他方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方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等等。但这些列举同样无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那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方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用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这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二: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

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所引起的,有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只是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接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

(一)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来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出了积极努力,往往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诈骗故意的依据之一。

3.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就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不打算归还。

4.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虽然诚恳表示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却是拖延时间的手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应从“合理解释”和“体现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再拖延的理由不合理并且不能给对方实际减少损失,就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合同诈骗。

(二)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和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认定犯罪的角度考察,纯粹客观方面和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本身无法作为衡量一行为究竟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的标志,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有无履约能力、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欺诈程度如何等等应作为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数个方面,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作为区分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何种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履约合同,致对方当事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又不积极设法补救的;2.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3.开始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无法偿还的;7.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8.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9.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瞒、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10.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致使后次合同资金无法偿还的,等等。

难点之三: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那么被冒用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另外,如果所签订合同需要担保就会涉及到担保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共犯的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这两种情况,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问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被冒用者在行为人冒用自己名义进行合同诈骗之后,才获悉此情况,采取放任不管的消极态度,属于“知情不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被冒用者明知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而提供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完章的空白合同书等重要信誉凭证的,实际上就起到帮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作用,无论其事后是否参与分赃,都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人的情况比较好区分,根据具体案件考查其在提供担保时是否明知行为人正在进行诈骗,如明知,则成立共犯;不明知,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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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合同欺诈很难认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事欺诈是为合同欺诈很难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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