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这个是交通事故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的鉴定标准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供参考: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达到上面a,b任一个均为10级残。
功能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按你所说无名指的一半,应该是末节4%+中节的一半是1.5%加起来是5.5%,达到其A项,10级残。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如何计算【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3节有如下条文: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该标准的解释如下:
这里面所有计算方法都是对应单手而言的,而评定标准中的伤残等级都是对应双手缺失的程度,也即是按单手缺失的程度累加后折算到对应档位的双手而言的。 所以应特别注意,如果仅是单手伤残,使用时一定要注意50%后才是占双手的比例,也即是要除以2。
一般来说主要有几个档位需要大家注意:1)起点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即相当于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20% 。 2)中间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即相当于单手完全100%丧失功能。 3)最大档: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即相当于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200% (也即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每一档之间差别为(除最后一档):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20%,即单手缺失(或丧失功能)40%为一跳档。使用中注意切不可误将标准中的‘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误解为单手损伤比例, 否则单手全失以上的伤残在评定标准中就相当于没有对应级别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了。
另外上述只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划分情况,如果是工伤评定标准或其它标准的档位划分可能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对于双手缺失比例概念的理解都是跟上面讲的一致。
手指伤残鉴定的标准时怎样的这个是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供参考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手指功能丧失鉴定计算方法 ;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达到上面a,b任一个均为10级残。
功能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按你所说无名指的一半,应该是末节4%+中节的一半是1.5%加起来是5.5%,达到其A项,10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