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以广东为例,不影响穿着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或者无法修补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因拼缝狭窄等导致洗涤后脱线、破损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
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服装内衬袋口边、裤腰等处出现内衬污染面料的;沙发座椅套洗烫后出现深色斑点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
(二)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
(三)全棉、真丝等面料的色牢度和缩水度不符合标准,经正常洗涤工艺处理后有不同程度褪色或缩水的。
(四)金属纽扣及金属装饰件等外表涂色经正常洗涤后褪色的。
(五)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
以上内容参考 深圳市消费委员会-《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全文
干洗店洗坏衣服该怎么赔偿以广东为例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不影响穿着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的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可以要求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的30%予以赔偿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或者无法修补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第十六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造成钮扣、配件缺失,或者仍有明显修补痕迹,但不影响穿着的,经营者应按衣物议价金额的30%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议价衣物洗涤后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无法修补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议价金额全额赔偿。
干洗衣物的利弊
随着化学工业和服装工业的发展,服装面料在不断更新,有很多都需干洗,干洗一般不会使衣服变形,也很方便快捷,颇受欢迎,但干洗也存在健康隐患。
一般干洗店在干洗衣服时都会使用一种高氯化物的化学品作为活性溶剂。这种高氯化物对人类的神经系统有害。人体长期暴露在这种化学品之下,很可能患上肾癌。
在干洗衣服的过程中,这种化学品可被衣物的纤维吸附,待衣物干燥时又从衣物内释放到空气中,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
许多人都不知道干洗衣物会释放有害物质,因此衣服从干洗店取回后,不是马上穿就是将其放入衣柜内。其实这样很不科学。取回衣物马上就穿的结果是衣物上带有害物质不能马上释放出来,所以直接危害到身体。
而放在衣柜中的衣物,虽然没有马上穿着,但衣柜中通风不畅,充满高浓度的有害化学物就会在衣柜中扩散开来,在衣柜中存放的衣物都可能或多或少的染上有害物质,在从衣柜中取出衣物穿着时同样有害身体健康。
鉴于此,应该把衣物从干洗店取回后,放在通风处晾一晾,让衣物中释放出来的化学品随风飘去后,再穿着或放入衣柜中收藏。儿童对高氯化物尤为敏感。
所以,干洗后的衣物要放在离孩子远些的地方。由于不同的干洗店应用高氯化物的剂量和方法不同,对健康的损害亦有差异。在选择干洗店时要做出适当考虑。
以上内容参考 深圳市消费委员会-《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全文
干洗为什么规定衣服不能超过2000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执行的。
干洗店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执行的。办法于2014年公布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是由洗染委组织起草,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洗染行业纠纷解决办法的文件。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洗染业服务经营规范》(SB/T10624—2011),结合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地方、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上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第六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洗染服务合约技术规范》(SB/T10784—2012)的要求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项目,收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七条: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包括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特别是饰品、易损、易腐蚀及贵重物品等,将衣物的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以及确实不易洗染或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洗染效果等向消费者说明,确认,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服装在未加工前72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检验加工质量,发现漏检质量问题,可保持原标签凭证,在二天之内向经营者提出。第八条:对因穿着已久,衣领、袖、裤脚、裤裆、臀部磨损较重而未破裂的及虫蛀脱绒的衣物,经营者应主动向消费者讲明,并在收取凭据上注明。否则,若经洗涤加工后破裂,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若经营者不注明,应退还洗涤费。第九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十条: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25-2011)的要求,洗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第十一条: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第十二条:因经营者的责任使衣物附件或饰品损坏、丢失,不影响正常穿着的,应作单项配置或赔偿,最高不超过洗衣费的3倍。第十三条:经营者应按照服装使用标识进行衣物洗染、熨烫等加工;对于服装使用标识不准确而顾客仍然坚持以服装使用标识进行加工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甚至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消费者提供购衣凭证,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第十五条:消费者送洗的衣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如虫蛀,洗涤后出现掉毛、破损、露底、现洞和破损面积扩大的;羽绒服、棉衣正常洗涤后里料异味外渗,填充物污染面料的;裘皮衣物洗涤后,出现面料反面或者内里填充物污染面料正面等现象的;原有化学腐蚀的及化学补衣,正常洗涤后暴露出来的。(二)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三)窗帘经长期晾挂,阳光长期照射造成面料自然脆化,经正常洗涤后出现破损的。(四)收衣时已注明潜在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如:羽绒衣洗后起泡脱胶;不同面料的拼色衣服洗后渗色或搭色等。第十六条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衣物有洗涤质量争议的除外.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1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第十七条在洗染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约定,送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机构鉴定,鉴定费由送鉴者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八条:若发生洗染消费争议,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当地洗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或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及标准相违的,以上述法规和标准为准。
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解决洗衣业服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洗衣洗涤业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照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 (一)造成被洗涤衣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虽能正常使用,但严重影响其原来的外观效果的。 (二)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因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 (二)因被洗涤衣物自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坏; (三)消费者的原因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照实赔偿标准为:
(一)全新未使用过的被洗涤衣物,按消费者购买时的正式收据或发票金额赔偿。
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被洗涤衣物正式收据或发票的,按被洗涤衣物一个月前的市场价格赔偿。 (二)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的赔偿,按年折旧率25%、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被洗涤衣物的赔偿一般以单件计算,无法拆开的套装,衣裤比例为6:4。
第六条 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涤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的,经营者负有返工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的洗涤费。 (一)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烫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不愿经营者返工重洗的。 (二)经营者洗涤的衣物经返工一次仍未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经营者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被洗涤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1元,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可自行和解;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申请调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草、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