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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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所以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其具体分析如下:
1、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它要行使其对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全面职能,必须借助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行使权力、执行职务来实现。如果发生违法侵权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则后果应当由其代表的行政权力的主体国家来承担。依法实施赔偿,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从微观上看成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错误和责任,而错误的仅仅归责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从而错误的导致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而应当从宏观上看总体的、根本上的错误应由国家来承担。虽错误表现在国家公务员身上,而错误的根源和根本责任在国家。故侵权行为致害的法律后果应由国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随之不断增多、加强,损害的潜在根源明显增多,侵权行为致损的情况复杂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综合因素引起的,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轻微疏忽而导致巨大的损害事故发生。由此,一方面我们要求随之国家要提供新的保护手段,而且往往这样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并非某个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所能承担的了的,只有国家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方能承担赔偿责任和全部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致被侵害。
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 》中 侵权行为 主体包括两类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还包括法律 法规 授权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 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是什么?一、 国家赔偿 责任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的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 《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有本 法规 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 侵权行为 主体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要件 (一)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二)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 民事责任 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三)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要件 (一)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1、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 2、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 3、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六、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使用范围,只要是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是被国家机构进行侵犯,那么这类案件可以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类,但是必须要相关 证据 证明受害者是被国家机构侵犯了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才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主体不包括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其继承人和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 ,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