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历史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6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法什么时候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现予公布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订与2009年修订版有什么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赔偿的项目和程序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的决定》第2次修正。《国家赔偿法》分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6章42条国家赔偿法经过几次修改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