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公安机关进行尸检后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死者家属应及时根据公安机关的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将死者火化。与肇事者或其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该积极准备诉讼资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如果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全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处理流程首先应当报警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警察经过鉴定后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然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家属如何做?出现交通肇事逃逸家属如何处理死亡是交通事故引发最为严重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的后果,死亡伤害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本身是无价的。对于亲人的过世,家属之痛何其沉重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但正确对事故进行处理,使逝者安息,并最大化维护家属因事故发生所产生的权利,乃至协助国家机关惩治肇事者也显得重要。事故发生后,家属应从如下方面对事故进行处理:一、协助查缉肇事者在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家属如果知道逃逸者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报警并对所知道的情况如实进行供述,以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定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者,一旦被认定逃逸,我国各地普遍规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中,家属很有可能就是案件的直接目击者。为此,保护现场、稳固事故证据(如记录肇事记录车牌、现场拍照)等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那些肇事逃逸的肇事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交管部门。二、待检验、鉴定结束后,对遗体进行处理在逝者遗体的处理方面,交管部门现场勘查结束后,会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之后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死者遗体停放条件的医疗机构将遗体运走存放。如果为了查清案件事实,需要对死者遗体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的,会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相关的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家属对遗体进行相关处理,应当在对遗体检验、鉴定结束后,或火化,或下葬,因为既然检验、鉴定完毕,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完全可以作为未来事故相关处理的依据。有死亡受害人家属迟迟不对逝者的遗体进行处理,例如对事故认定书不服、认为可以多拿赔偿金甚至用死者遗体威胁肇事者等,这些做法值得斟酌。一旦相关检验、鉴定意见出具,还是应当及早让逝者“入土为安”为宜。三、判断是否接受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可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肇事者一方来说,当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时,通常会想取得家属的谅解,因为这样根据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肇事者自身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肇事者一方会采取道歉、赔偿的方式争取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肇事者争取获得谅解可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前,也可发生在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是否最终达成谅解,取决于各方的态度。交通事故死亡索赔ail/id1401.html国晖专业律师建议:如果肇事者对事故的发生表现为过失,且肇事者一方愿意给予至少不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那么,逝者已逝,家属可适当考虑达成谅解,及时获得赔偿,以减少亲属离去带来的财产损失。四、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开始赔偿相关事宜除非死者家属有接受对方谅解的意思,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出具,就应该开始着手准备赔偿相关事宜了。事故赔偿相关事宜围绕赔偿项目和赔偿项目标准展开,死亡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因抢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还包括直接因死亡后果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的误工损失。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些赔偿项目标准存在转化问题,如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农村户口标准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问题,也属于赔偿相关事宜的准备内容。家属应当搜集死者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以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相应证明,并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赔。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怎么处理【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交通事故几乎天天都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简单的可以通过双方协调解决,更严重的导致死亡的情况可能就很难解决了,毕竟人命关天,谁都不想这种情况发生,那么实在不可避免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应该怎样处理呢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下面的我为大家解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3、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5、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6、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交警大队都会根据事故各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规条款进行赔偿调解,当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到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提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厦门岛内法院只允许保险公司作第三人、岛外可以作被告)。
7、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8、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9、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应该做什么 :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选定受诉法院。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体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主要条文: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最高可获百万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随之配套出台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了有效的权益维护。昨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博律师在解读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时表示,现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最高可达到近百万元。
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相关法条
第37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是极其不幸但是也很常见的情况,只能从经济和精神上补偿亡者家人,尽可能地减少他们的悲痛。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理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