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如下:
1、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不该用而用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滥用职权;意识到是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区别主要有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 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 玩忽职守罪 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的事项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是结果犯,而危害结果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而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办理渎职犯罪的关键问题所在。在量刑方面,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滥用职权罪 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刑法 第九章中 渎职罪 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 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3、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执法人员基于报复动机,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他人的 营业执照 , 非法拘禁 他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执法人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财产而不去扣押、查封,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不去吊销,对故意拒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比较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