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2020复垦保证金各地标准不一。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为例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一、农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
1、水田:8000元/亩
2、旱地、园地:5000元/亩
3、林地:2000元/亩
二、建设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2000元/亩
三、未利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收取标准:2000元/亩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江苏省复垦保证金标准每亩1000到3000元。
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的《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江苏省自1989年开始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每年都要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留成中按比例划出复垦专项经费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并规定从同年7月1日起,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对所有涉及挖废、压占或损坏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都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项目复垦结束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不符合的要限期达到。凡建设单位不能如期履约复垦合同的,要缴纳土地荒芜费。缴纳土地荒芜费的标准是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超过合同规定半年至一年的,每亩缴纳600元~1000元,超过合同规定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每亩缴纳1200元~2000元;超过合同规定二年以上的,没收复垦保证金,并处以每亩1000元~2000元的罚款,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复垦。并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的要求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复垦费缴存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标准:在生产建设中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结合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2021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 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
(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
(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
(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七)编报土地复垦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表彰土地复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五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可以由破坏土地的原则和个人自行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被破坏土地一方进行复垦,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提出辽垦计划方案,报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复垦,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须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明确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或者责任单位的,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谁发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复垦。并依法确定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采取群众集资,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土地复垦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复垦国有废弃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筹资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复垦后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除国家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外,在申请批准划拨建设用地时必须按照复垦任务,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复垦土地的面积、工程量、复垦标准要求确定,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元。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建设单位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况使用部分或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被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破坏土地上的地面附有物,按破坏时的实际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