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每亩1000到3000元。
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的《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江苏省自1989年开始,每年都要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留成中按比例划出复垦专项经费,并规定从同年7月1日起,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对所有涉及挖废、压占或损坏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都要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书,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项目复垦结束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退还保证金;不符合的要限期达到。凡建设单位不能如期履约复垦合同的,要缴纳土地荒芜费。缴纳土地荒芜费的标准是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超过合同规定半年至一年的,每亩缴纳600元~1000元,超过合同规定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每亩缴纳1200元~2000元;超过合同规定二年以上的,没收复垦保证金,并处以每亩1000元~2000元的罚款,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复垦。并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土地复垦费缴存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标准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在生产建设中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相关规定?一、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的基本描述 山东确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纳入收费和补偿范围的铁路建设征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 拆迁 安置用地。其中,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亩1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应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在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亩至10万元/亩(含10万元)之间的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10万元/亩以上的每亩2万元。同时,山东还对铁路工程施工期间 临时用地 制定出逐年补偿的具体标准。标准为占用农用地的每亩应补偿2300元,占用其他土地的每亩补偿1500元。山东规定,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 保证金 ,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每亩1万元,其他临时用地每亩7000元。在取土场用地补偿方面,山东规定补偿标准为农用地每亩3万元,其他土地每亩2万元。取土场用地应缴纳每亩1万元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在此次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中,山东省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山东现行的《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二、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年应怎样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为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2;建设用地0;未利用地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 集体土地 ,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 征地补偿 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三、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年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法规 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铁路建设征地范围,-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土地、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了解过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标准之后,我们就能够知道,为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城镇的铁路建设而这么有用心,这也是与我们国家飞速发展离不开的,本篇文章就是关于山东铁路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把全部内容。
耕地复垦费标准挖损和塌陷破坏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一)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二)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三)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四)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二)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三)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四)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二)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三)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土地复耕费标准复垦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按照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 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 :
(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
(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对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所作复垦设计和复垦计划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
(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对复垦后的土地组织检查验收。
(六)确认需要认定的复垦土地权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七)编报土地复垦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表彰土地复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五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可以由破坏土地的原则和个人自行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被破坏土地一方进行复垦,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提出辽垦计划方案,报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复垦,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的,须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乡(镇)人民政府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明确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或者责任单位的,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谁发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复垦。并依法确定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第七条 采取群众集资,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土地复垦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组织复垦国有废弃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筹资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复垦后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除国家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外,在申请批准划拨建设用地时必须按照复垦任务,向县级或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数额,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复垦土地的面积、工程量、复垦标准要求确定,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5元。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建设单位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况使用部分或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组织复垦。
土地复垦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被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破坏土地上的地面附有物,按破坏时的实际价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