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有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意外致使身体伤残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按比例报销。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拓展资料:
一、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2、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3、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4、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人身意外险赔偿范围是什么人身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赔偿范围包括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 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哪些情况下意外险不赔,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关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我已经整理在这篇文章里了:What?这些情况意外险竟然不赔!
下面,我们简单地说一下意外险是怎么赔付。
一般来说意外险的赔付分为3种情况: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
1、意外身故
根据合同条款,直接赔付约定的保额,买100万就赔100万。
2、意外伤残
意外伤残是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进行赔付。伤残分为1至10级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如果是最严重的 1 级伤残赔 100% 保额,比如100万保额就赔100万;2级残疾,就赔90万,依次递减。
关于意外伤残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意外险在条款内明确写明,只赔付全残或高残情况,也就是按照1级伤残进行赔付,其他情况均赔不了,
3、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就是因意外事故而产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都可以报销。
不过有2点需要注意:
①选择产品时一定要关注意外医疗报销范围,是仅社保内还是不限社保范围等等。
②报销规则需要注意,一些产品要先经社保报销,剩余费用通过意外险100%报销,否则报销比例将会打折;而也有产品无论是否先经社保报销,费用都可以通过意外险100%报销。
大家在了解产品保障时,可以着重关注一下。
以上就是意外险理赔范围的介绍,若是还有疑问,可扫码关注专心保,我们将以专业的知识,客观、中立、热情的态度,为您解答任何有关保险的疑惑,让买保险不再困难!
意外伤害医疗险赔偿范围法律分析: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3、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4、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5、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近因或者诱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意外险哪些不理赔范围常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因下列行为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险不理赔: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故意行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自残、殴斗、吸毒等所致意外伤害;
(3)因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注射药物所致意外伤害;
(4)因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所致意外伤害。
【拓展资料】
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C。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险住院如何赔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具体详情如下所示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意外残疾、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等。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认可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的其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失效 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中国人寿意外伤害险的免赔条款:
一、椎间盘突出症。
二、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理赔方法如下
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
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
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
拓展资料:
意外险:
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
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住院才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其他小事情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
案例解析: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
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
双方意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