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厂子破产在资产进行彻底清算之后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相关部门会依法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如果是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工资计算进行经济补偿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如果是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的工资计算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厂倒闭需要赔偿工人工资吗需要。倒闭导致合同终止需要依法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协商不成的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倒闭了,老板坐牢了,可欠员工的工资找谁要去?1、公司破产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员工工资可以从企业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分配。
2、公司破产后,没有财产可以清偿工资的,公司对外所负债务(包括对员工的工资债务)消灭,无法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工作二十多年的工厂倒闭了,老板不知道在哪,工厂的设备政府卖了用来发工资,经济补偿金该找谁拿,怎么拿现在针对老板要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你辞职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情况来说,如果不给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你工资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如果你厂子是破产了,那么工人工资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普通债权人获得赔偿。
另外工厂倒闭要向工商局申请破产手续,按国家劳动法,根据工作时间可以拿相应的工资补贴的,也可去工商局询问一下。
或者具体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与与管辖区内的劳动分局联系,可以先打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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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倒闭派遣工有没有相应赔偿法律分析:有赔偿。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应该找谁赔偿
首先,遭到工伤伤害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的员工可以先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而按规定,员工工伤主要包括以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客户倒闭,我们供应商的货款该找谁要?企业破产后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有一个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的程序:
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工厂倒闭工人久久的钱找谁要 ;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