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一、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规定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环境而设立的机构或部门,是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的组织形式,是负责本单位防火灭火的工作网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对于牢固树立单位消防工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防安全组织组成
消防安全组织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他部门组成。多产权单位或大型的企业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的目的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机制,做好火灾事故和风险的防范,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消防安全组织职责
1.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一般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牵头负责,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等有关消防管理行政法规、技术规范。
2)起草下发本单位有关消防文件,制定有关消防规定、制度,组织、策划重大消防活动。
3)督促、指导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加强消防基础档案材料和消防设施建设,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推动消防管理科学化、技术化、法制化、规范化。
4)组织对本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鼓励本单位职工积极参加消防活
动,推动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
5)组织防火检查和重点时期的抽查工作。
6)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工作。
7)负责组织对重点部位消防应急预案的制订、演练、完善工作,依工作实际,统一有关消防工作标准。
8)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日常消防管理监督工作,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制定本单位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法律分析: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司以及厂(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各类技术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建立。
3)负责组织本单位每月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公司要求的各类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协调、督促、检查整改进度和效果,保证各类消防安全设施状态良好。
4)组织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大力倡导消防安全文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机关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组织机构有哪些?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组织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队到达消防现场前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当承担现场的指挥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灭火和紧急疏散。较大的单位可以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职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共同承担。
较大的单位可以设立各种职能小组,包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单位灭火计划预案内容:
1,指定消防现场通信,消防,疏散,救护车,安全等任务的负责人。人口较多,人口密集的地方应由专门机构管理,以组成职能团队。并明确负责人,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2,火灾报警处理程序。
3,紧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组织和调度程序以及通信,安全和人员救援的保障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
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什么叫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人员都怎么写呀公司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1.消防安全委员会
1.1主任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经理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
副主任:(生产副厂长:负生产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机电设备副厂长:负机电设备维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总工程师:负工艺技术化验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1.2委员: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1.3日常业务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2.工作职责
2.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2.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性大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2.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2.4对危险性较大的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各方协调处理。
2.5负责消防安全先进经验的推广和奖惩工作。
3.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3.1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部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与指导。
3.2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5.具体消防管理要求
5.1按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药剂库安全防火制度》、《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5.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演练组织实施方案》和各类分项预案执行。
5.3按《公司级安全生产综合考评标准》、《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考核制度执行。
有关各级消防责任人(消防指挥员):各单位领导,消防管理人:安全员;生产人员、维修等辅助人员,均可为义务消防队员。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就可以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了。
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启动程序
一、组织机构
火场总指挥
↑↓
通讯联络组
↑↓
灭火行动组 疏散引导组 安全救护组 保卫警戒组
二、启动程序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发现火灾人应立即呼救并拨打“8或9”调度电话,有对讲机的人员可直接呼救,还可用手机形式报告有关领导;接到火警后,由指挥人员根据火灾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报“119”救援。起火部位的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应采取如下措施:
1.火灾报警人应采用最快的方式向消防控制室(集控室)或有关领导报火警。
2.消防设施、灭火器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消防井、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各单位领导或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3.1通讯联络组按照预案要求通知灭火组人员和有关领导赶赴火场,必要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给有关部门或员工。
3.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场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扑救初期火灾,阻止火势蔓延。
3.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
3.4安全救援组视伤情拨打“120”请求急救,并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3.5保卫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