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案情简介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上海交通事故案例第一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李某没经任何人允许私”需要有法律证据
第二:不管第一条有没有足够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的法律证据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陈某都得付7成以上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的本方责任
第三:李某肯定负法律责任,比重有第一条决定
第四:王某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及比例,由第一条决定,证据足够,可以是0责任
相关案例,可以参考CCTV-12刚刚播出过的【庭审现场】栏目--夺命飞车!
(案例情况也是由于车的转手造成的官司)
视频地址:有很多个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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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21年交通肇事赔偿案例1、2021年交通事故赔付实例
如今产生交通事故的实例确实是太多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了,每一年丧生于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在产生交通事故后会牵涉到损害赔偿义务,下边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则2021年交通事故赔付实例,那交通事故赔偿是什么样的呢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对于这个问题我将为您解释疑虑。
一、2021年交通事故赔付实例
案件概述:2021年5月29日,王甲所安全驾驶小型客车与郝某安全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事故,造成郝某追尾事故王乙安全驾驶的小型客车,导致王乙负伤。经交管部门评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所有义务。后王乙提起诉讼至法院规定王甲、车险公司赔付其各类损害。
裁判员原因:法院经审判觉得,此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单位评定王甲负安全事故所有义务,郝某、王乙均无义务。对王乙因此次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损害应各自由王甲所驶车的保险公司甲车险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责任赔付额度内及商业服务第三者责任险义务额度内承当承担责任;由郝某所驶车的保险公司乙车险公司在交通强制险无责赔付额度内承当承担责任。因为王乙在身亡伤残赔偿额度项下的各类损害未超过交通强制险责任身亡伤残赔偿额度和无责身亡伤残赔偿额度之和12一千元,故依照法律法规,各车险公司应根据其义务额度与义务额度之和的比率担负对应的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
1、医疗费用
依据罪中国律师司法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十九条要求,医疗费用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费、医药费等收款凭证,融合病史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证明明确。赔偿义务人对诊治的重要性有疑义的,理应承当对应的证明责任。
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依照一审庭审结束前具体产生的金额明确。人体器官作用修复练习所有必要的恢复费、适度的整形费还有别的后续治疗费,赔付产权人能够待具体产生后再行提起诉讼。但依据诊疗证实或是鉴定结论明确必定要出现的花费,能够与早已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赔付。
2、误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条要求:
误工依据受害人的误工费时间和收益情况明确。
误工费时间依据受害人接纳医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说明明确。受害人因残废不断误工费的,误工费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生活来源的,误工依照具体降低的收益计算。受害人无收入来源的,依照起近期三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受害人不可以质证证实其近期三年的收入水平情况的,能够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城市一致或是相似领域上一本年度员工的平均收入计算。
3、陪护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一条要求:
陪护费依据医护人员的收益情况和医护总数、医护限期明确。
医护人员有收入的,参考误工的要求计算,医护人员没有收益或是聘请护理员的,参考本地医院护工从业相同级别保养的劳务报酬规范计算。医护人员正常情况下为一人,但定点医疗机构或是鉴定中心有确立建议的,能够参考明确医护人员总数。
医护限期应计算至受害人修复日常生活自控能力时才行。受害人因残废不可以修复日常生活自控能力的,能够按照其年纪、身体状况等要素确认有效的医护限期,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医护,理应依据其医护依靠水平并融合配备残废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明确护理级别。
4、差旅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三条要求:“差旅费依据受害人以及需要的看护工作人员因就诊或是转诊医治具体产生的花费计算。差旅费理应以宣布单据为凭;相关凭证理应与就诊地址、时间、总数、频次相一致。(就医、就医、购费、购辅助残具、参与殡葬)
5、住宿费用
异地就诊、配备残废辅助器具、残废、身亡家属参与交通事故解决、申请办理殡葬事项等花费
住宿费用=党政机关一般工作员公出住宿标准*酒店住宿日数(40元/天)
6、膳食补助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三条要求,住院治疗膳食补助金能够按照本地党政机关一般工作员的差旅膳食补贴规范给予明确。
受害人确实有必需到异地诊治的,因客观因素无法住院治疗,受害人自己极为看护工作人员具体产生的房租费和餐费,其有效部份予以赔付。
住院治疗膳食补助金=党政机关一般工作员公出膳食补助金规范*住院治疗日数(40元/天):广西省2011年规范为40元每天每人
7、护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四条要求,护理费依据受害人残废状况参考定点医疗机构的想法明确。
8、鉴定费
(1)交通事故残废指因路面交通事故损害造成的身体残废。包含:精神实质的、生理作用的和生理构造的出现异常以及致使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和社交活动工作能力不一样程度上缺失。
伤残等级是在医治停止后依据被告方恢复后健康状况开展鉴定开展的。
(2)伤残等级的级别关键根据是交警队特定评定医院门诊的检测报告,恢复后状况你没说,不太好让你建议。
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机构依规分派或聘用的具备鉴定人、担负路面交通事故负伤工作人员伤残评定的员工在客观性检测的根基上,点评明确路面交通事故负伤工作人员工伤等级的全过程。
交通事故的被告方因交通事故负伤伤残并必须开展残废评的,务必在医治结束后15日内即要以安全事故立即而致的伤害或是因为损害造成的后遗症医治结束后15日内,由负伤的被告方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伤残评定,公安部门才能够开展鉴定,如负伤的被告方不提交申请的,则视作一般负伤。伤员务必在医治结束后的15日内申请办理伤残等级。假如伤员半个月内不明确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办理的,视作自行舍弃获得残疾者日常生活补助金和残废用品费的支配权。超出申请办理限期明确提出的申报是无效申请,即诊疗结束后15日之后的申请办理为无效申请,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机关不会再审理。申请办理理应向解决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以书面通知明确提出,公安部门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报告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并制做伤残评定书送到被告方,或是向被告方强烈推荐鉴定中心由被告方自主挑选。
公安部门鉴定工伤等级的根据:一是医院开证明,二是国家公安部有关路面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规范。依据路面交通事故负伤员工的残废情况,将负伤工作人员残废水平划定为10级。负伤工作人员合乎两个之上工伤等级者,应以残废水平重的级别做为最后鉴定结果,但须各自注明各个地方的工伤等级。
被告方对伤残评定不服气的,能够在收到鉴定本书15日内,以书面通知往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再次鉴定。这儿的”被告方“只指交通事故因其伤伤残的被告方,不包括未损伤的另一方被告方。上一级公安部门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报告后30日内,理应做出再次鉴定的决策,并将再次鉴定的结果以书面告知申请者。依据要求,上一级公安部门提出的再次鉴定的理论依据是最后的决策。
9、残疾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案子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五条要求,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缺失工作工作能力水平或是工伤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城乡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是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规范,自设残生效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左右的,年纪每提升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岁左右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残废但实际工资并没有降低,或是工伤等级比较轻但导致岗位防碍比较严重影响到其劳动监察的,能够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对的调节。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规范有二种,即依照城乡居民平均纯收入和农村百姓人均纯收入规范。二种规范的赔付额度相距十分大,一般很有可能做到1.5倍。如今法院的作法一般是依据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判断可用何规范。非农业户口的都依照城区规范,而城市户口的则要考虑到是否有持续一年之上城乡工作中、日常生活、定居,假如能证实的,能够依照城区规范计算。假如认为城乡规范计算残疾赔偿金,主要的便是要收集直接证据,证实受害人城乡工作中、定居客观事实的直接证据。针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也是这般。
10、残废辅助器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七条要求
残废辅助器具费依照一般可用器材的有效花费规范计算。伤势有特别要求的,能够参考辅助器具配备组织的想法明确回应的有效花费规范。
辅助器具的替换时间和赔付限期参考配备组织的想法明确。
11、葬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葬费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员工平均收入规范,以六个月总金额计算。
12、被法定监护人生活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人身安全侵权赔偿案子适用法律多个现象的表述》第二十八条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依据抚养人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水平,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城市上一本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城乡居民平均年消费水平开支规范计算。被抚养人为因素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工作实力又无别的收入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岁左右的,年纪每提升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岁左右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就是指受害人依规理应担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是失去工作实力又无别的收入来源的成年人直系亲属。被抚养人也有别的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付受害人依规理应担负的一部分。被抚养人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了解人的,年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上一本年度城乡居民每人平均消费性支出额或是农村百姓平均年消费水平支出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
需要交通事故案例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撞
原告诉称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户手续。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原告鲍××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告××镇承担300元。
2.左转弯大货车与直行摩托车相撞
原告诉称: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我驾驶摩托车从温泉回××途经××双鹤桥时,被被告驾驶的东风货车撞伤,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费、营养费共计四万一千零八十五元四角。
被告辩称,原告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摩托车,我方仍愿意负主要责任,但应减轻我方赔偿责任,并且我方已支付部分费用,同时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超越赔偿范围,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十一时许,被告驾驶××号东风牌汽车由××向××行驶,途径××双鹤桥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无证)驾驶的××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和原告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随后该交警大队就损害赔偿问题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便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作出调解终结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于事故发生当日因昏迷不醒,左肘可见6CM伤口,肌腱外翻及左肱骨中下段横形骨折,部分神经断裂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五十天,共花医疗费一万零二百三十九元六角,并需休息八个月,同时因右肱骨中下段骨固定物拔除术,需共费后期医疗费五千元,还需休息三十天。原告出院后在休息过程中还花费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了门诊医疗费一千八百三十八元三角,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已达十级伤残。被告先后已支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肇事车辆受益人及肇事者,在驾车左转弯时违章未让直行车辆,致使原告受伤,应负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为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七角(医疗费12077.9元,后期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311.8元,鉴定费880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补偿费6570元),由被告汪××负担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三元八角二分,扣除已支付一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七角,还下欠七百一十二元一角二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三百五十元,合计二千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五百元。
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司机赔偿
原告黄××诉称,1999年3月29日我乘座被告杨×驾驶其所有的××号大货车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当车行至河南信阳加油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受重伤,被告仅支付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了一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面损失共计17636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自己强行要求跟车,对该事故原告方也有过错,故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审理查明,1999年3月27日,原告乘座被告杨×驾驶的××号大货车一同去安徽毫洲送货,同年3月29日被告由安徽毫洲返回咸宁路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未经交警部门处理)。原告伤后经送河南省信阳地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天,医疗费为5186.20元,同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8天,医疗费用为10405.39元,法医鉴定费为400元,原告黄××伤情经××市××区技术科鉴定为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有胫骨骨髓炎,经医院治疗后,虽然后胫腓骨骨折处已基本愈合,但遗留右下肢缩短2.5CM,导致行走跛行,其右胫骨骨折行骨水内针固定术后,需择期进行内固定物拔除术,综合评定为拾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左右。
同时查明:原告黄××属农业户口,伤后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时被告共支付医疗费5186.20元,原告在信阳地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后由被告妻子随行护理。原告转至××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原告预付医疗费5750元,被告支付医疗费4655.39元,被告杨×以原告的预交医疗费收据在×区人民医院结帐后随同其车辆损失在保险公司索赔12000元,除支付原告9841.59元医疗费外,被告至今未付分文。
还查明:原、被告之间关系非常好,原告领取了驾驶证后,随被告一直多次跟车,从未谈及报酬,原告也无异议;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被告也多次看望原告。并双方约定将原告的伤治好为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原告乘座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应支付原告黄××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053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其他诉讼费用485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1000元。
4.小车在前左转,大货车从后追撞致小车损坏
原告罗××诉称,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与我驾驶的××号富康小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交警调解终结被告李×应赔偿我经济损失9680.00元。
被告李×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000年十二月八日二十三时四十分许,被告李×驾驶××号大货车装载货物从深圳到石家庄,途经107国道1273KM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罗××驾驶××号富康小车左转弯时,由于限车距离太远,判断错误,与前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李×负主要责任,原告罗××负次要责任,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调解终结,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同时查明,原告修理富康小车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元、施救费160元、误工10天、停车10天。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在107国道1273KM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对此次事故作出的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标准》原告罗××的损失为:购买配件4540.00元,修理费1700.00元,定损费200.00元,施救费160.00元,误工10天(17.95元/天)误工费179.50元,停车10天停车损失1000.00(100元/天),合计损失7779.50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广承担原告罗××车辆损坏的损失7001.60元,原告自己负担损失778.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合计八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六百元。
5.货车超车撞翻摩托车,致摩托损坏乘员受伤
原告王×武诉称,我乘坐在原告王×浩驾驶麻木与被告舒××驾驶汽车相撞将我至伤,经交警调解生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
原告王×浩诉称,我驾驶麻木将乘车人送往温泉去,在路上被被告舒××驾驶的汽车撞翻,将我麻木车撞坏,乘车人撞伤,现要求被告赔偿麻木车辆修理费。
被告舒××辩称,我驾驶汽车与原告麻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因原告要求赔偿过高,我无法接受,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审理查明,二00一年四月三日七时许,原告王×武乘坐原告王×浩自己所有麻木从毛坪去温泉卖鱼,当麻木行至途中下畈路段,被被告驾驶××号东风汽车同向行驶超车时撞翻,造成乘车人王×武受伤、麻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作出了该次事故由被告舒××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书。
同时查明,原告王×浩麻木被撞坏后经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定审单位定损为760元。原告王×武受伤后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检查属左侧额叶脑挫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共花用医药费4083元,CT检查500元。十三天后原告经复检右眼上直肌处直肌麻痹,需继续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于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出院(上述治疗费用均属被告垫付)。
还查明,被告驾驶××东风汽车是二000年四月在被告朱××手购买,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舒××要求依法公正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原告王×武请求减去已治疗费用,赔偿6500元愿放弃其他请求。原告王×浩也只请求麻木车损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在卷佐证,有交通部门车辆定损单和医院治疗证明、发票、病历及伤残评定书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的发生在原、被告车辆同向行驶,被告超车时对超车前方位情况估计不足,超车不当,撞翻了麻木车,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庭审认证质证中,原、被告对双方举证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本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现,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次交通事故总损失11843元,扣除被告舒××已支付4583元,被告舒××赔偿原告王×武损失6500元,赔偿原告王×浩麻木损坏损失760元。被告朱××不承担经济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舒××负担。
6.客车不关车门行驶,乘客未等停稳下车摔死
原告诉称,2001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的被告××公司的车由横沟回咸安。当车行至市化建公司门前下车时因车门未关又无售票员,并被告柳××在未等余××完全脱离车辆就起步行车,导致余××摔倒受伤,后经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原告特具状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补偿、护理、误工、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2876元。
被告××公司辩称:1、对该事故已由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主张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各项赔偿费用均未依法计算。3、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原告妻子当时是带病上车,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门一直关着,原告之妻是自己拉开车门,在车未停稳时下的车。另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公开处理。
审理查明:2001年9月15日晚7时许,原告之妻余××乘座被告柳××驾驶其所有挂靠在被告××公司的××号中巴车由横沟返回咸安,当车行至永安大道化建公司门前时,因车门未关余××在车未停稳时下车不慎摔倒受伤,余××伤后经送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抢救费340.3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350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被告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乘车人余××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柳××向原告支付抢救费340.30元,布料费370元,另支付交警队事故预付款5000元,共计5710.30元。被告安达公司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同时查明,死者余××共有兄弟、姐妹3人,其父、母经户口证明;父亲1935年12月2日出生,母亲1936年9月11日出生,且两人均系农业户口。死者生前生育有两个小孩均已满十六周岁。原告经××镇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原告举证户口证明,单位证明,交通费等,被告举证支付原告抢救费以及支付交警部门事故预付款收条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被告柳××忽视交通法规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驶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主责任,死者余××在车辆未停稳的情况下,便下车与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其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柳××负连带责任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0条、第13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1)、(2)、(7)、(8)、(9)、(10)、(11)项;第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该事故总损失75791.24元(其中①医疗费310.30元②交通费500元③误工费584.28元④住宿费1350元⑤丧葬费3400元⑥死亡补偿费40150元⑦被抚养人生活费19466.66元⑧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0元)。原告自负7579.12元,被告柳××支付原告赔偿费(扣减已支付的5710.30元)62501.82元,被告××公司对被告柳××负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3元,其他诉讼费用927元,合计3710元。由原告负担371元,两被告负担3339元。
7.摩托车不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吉普车相撞
原告刘××诉称,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原告乘座被告洪××的两轮摩托车去办事,在往××市温泉岔路口方向行驶时,因在泉塘处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的陈××驾驶的××农发行吉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市中心医院治疗一百零三元;但原告出院后还需要继续治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农发行赔偿原告前、后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二万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同时放弃对被告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陈××、××农发行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事故经过属实,但我们只能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五月十九日十五时三十分许,被告洪××驾驶××号两轮摩托车乘载原告刘××和王××(另案已处理),由××市新卫校往岔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当行至泉塘处环形路口时,因没有绕环岛逆向行驶,与岔路口方向驶来陈××驾驶的吉普车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部份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洪××负主要责任,被告陈××负次要责任,原告刘××无责任的责任认定。原告刘××伤后经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一百零三天,用去医疗费一万八千一百零九元七角七分,交通费一千元,住宿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五百四十五元,护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三元,事故后经交警队伤残评定小组评定原告刘××属九级伤残,伤残补偿费一万六千零六十元,鉴定费五百元,后期医疗费一万二千元,休学一年的误学损失费二千五百元。该事故总损失合计五万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七角七分。原告刘××自愿放弃对被告洪××应赔偿经济损失三万二千零八元六角六分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陈××、××农发行已支付其七千二百元费用,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农发行应赔偿原告刘元庆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被告已支付原告七千二百元,还应赔偿原告一万四千一百三十九元一角一分。两被告同意在二00二年一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八百六十元,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四十元,合计一千元。原告负担二百元,被告负担八百元。
8.放学横穿国道回家被大货车撞死
原告吉××诉称,2001年11月1日,我儿子被郑××驾驶的冀AK0794机动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本人不服。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被告郑××辩称,关于损失赔偿,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中午12时零10分,原告儿子吉××放学回家横穿107国道1289km+400m时,被被告郑××驾驶的冀*****号机动车撞死。事故发生后,咸安区交警队作出了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集双方当事人一起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为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郑子辉赔偿各种损失费用978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一次性赔付原告吉××各类损失费用309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3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0.00元。
9.司机疲劳请乘客帮忙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3伤
原告赵××、陈××、张××诉称,原告赵××的丈夫李××、陈××、张××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组织去外地考察,乘坐被告周××面的车撞上被告白××、李××的汽车尾部,造成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原告陈××、张××受伤,现原告赵××要求被告赔偿李××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84535元,原告陈××、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7761.69元。
被告白××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李××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书面答辩。
被告周××口头辩称,1、原告赵××没有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赵××是死者李××之妻;2、无证据证明××公司租周××车一昼夜五百元;3、湘车负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4、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林一再要求唐××替其开车。
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十二月九日晚,××公司指派本公司副总经理唐××组织其公司员工李××、陈××、张××等人租用被告周××所有的湘××面包面的车前往湖北武汉考察饮食行业,并与车主被告周××口头约定往返租车费用600元左右。当晚十二时从湖南长沙出发,被告周××驾车行驶到湖南岳阳路段时,感到有些疲劳,提出要求××公司副总经理(有驾驶证)唐××替其驾驶未果,当该车驶入湖北赤壁路段时,被告周××感觉困乏再次提出要求,唐××接受替其驾车驶入湖北咸安境内一0七国道1310k+600m时,撞上同向因故障靠右停放的被告白××驾驶与被告李××共有的豫××大货车尾部后,又与相对行驶的鲁××号大货车的保险杆左侧相撞,造成乘车人李××死亡,陈××、张××、被告周××受伤,湘××号长安面包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测认定,该次事故由湘××号长安面包车负主要责任,豫××号大货车负次要责任。原告陈××受伤后在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332.1元。在湖南治疗费用18836元,共计20168.1元。原告张××受伤后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033.59元,在湖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医药费用978元,共计2251.59元。被告周学林受伤后在湖北省咸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医药费用1297.81元,回湖南治疗费用及车损价值拒绝向法院提供。原告赵××丈夫李××的父亲李×初192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母亲林××1929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大哥李×兴1959年11月13日出生,二哥李×能1963年10月8日出生,儿子李×思1996年9月21日出生。
同时查明,原告赵××的丈夫李××死亡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协议书,即先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现金37000元,其余款项全权委托××公司处理后再付,且向××公司出具委托书。同时,被告陈××、张××因身体未康复委托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又查明,经举证和当庭质证,被告周××所有湘××号长安面包车有多次出租于××公司和他人使用的收款凭证,该车应属于面的出租车。
还查明,该次交通事故经××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20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材料证实,唐××驾驶湘××号长安面包车行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款“故障车须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乘车人李××、陈××、张××、周××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公司租用被告周××面包车,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车主周××应将其××公司的职员李××、陈××、张××等人送达目的地,××公司职员三人却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二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驾驶员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其是被告周××自感疲劳临时无偿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周××承担雇员唐××产生民事责任;被告白××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白××所驾驶“豫××”大货车属被告白××和被告李××共有,因此,该次要责任对外应由两被告白××和李××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及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被告按主次责任进行分担,被告周××辩称四点理由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的车损情况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方提出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之夫李××的死亡补助费、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0050元;原告陈××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324元;原告张××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02.59元;被告周××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453.81元,以上费用合计104430.40元,由被告周××承担70%即71647.47元(已扣减自伤费用),由被告白××、李××共同承担30%即31329.12元,此款限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640元,其他诉讼费用1360元,共计5000元,由被告周××负担3000元,被告白××、李××负担2000元。
10.占道堆放建筑材料致使他人翻车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返回法院,行至区五金公司门口处时撞上了被告违章推放的建筑预制构件,我当场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5782.35元。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工程公司因建筑房屋在区五金公司门前的马路上堆放了建筑预制构件,2001年12月30日晚22时15分左右,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山往二级站处行驶,途经区五金公司时,撞在了工程公司推放的预制构件上,原告严重受伤,摩托车亦受损,经××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原告李××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这次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原告李××负主要责任,被告工程公司负次要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实例发生车祸后报警拦车抢救伤员,却未设警示标志,结果引起连环车祸造成两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损失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的60%即6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李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投保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遗产范围内与李某驾驶轿车车主朱先生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投保保险限额5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杨先生与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死亡损失的20%即2万余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车投保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驾驶员闻先生与车主兰先生连带赔偿。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驾驶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从曲靖城区载客至昆明。当天上午8点左右,李某驾驶车辆行至曲陆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被告杨先生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当即下车电话报警并拦车抢救伤员,但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撞在肇事车桑塔纳尾部,造成桑塔纳驾驶员李某及乘客郭女士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雾天驾驶机动车行驶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杨先生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电话报警,拦车抢救伤员,但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闻先生在雾天驾驶制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纳乘客郭女士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法庭审理同时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为农业人口,丧葬、死亡赔偿、误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李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车主为朱先生,该车投保险种为驾驶员伤亡责任险2万元,乘客伤亡责任险8万元;杨先生驾驶的货车挂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挂靠服务费120元,该车第三者责任人险种为5万元;闻先生驾驶的微型车车主为兰先生,兰先生借给闻先生使用,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桑塔纳轿车车主朱先生以其和驾驶员李某的借用关系是无偿的,李某驾驶中无不良行为,被告杨先生未设置警告标志,被告闻先生驾驶不合格车辆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桑塔纳车主朱先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驾驶员李某的父母和证人在另案中的陈述,二审认定朱先生与驾驶员李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朱先生主张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司机小蒋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驾车执行接送任务,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送命。家属怒将三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48.94万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2021交通事故案例及判决书 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深夜车祸醉酒司机丧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区沪宜公路上,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当时,28岁的小蒋醉酒驾车,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司机小蒋当场死亡。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小蒋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蒋和同学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饭店吃饭。21:38分,公司领导周某来电告知,其现和公司法人何总、总经理助理小刘,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学阿斌开车陪同下,小蒋前往KTV,与何、刘、周等人一起饮酒娱乐。随后,何总提出要洗桑拿,同学阿斌便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总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刘、周两人仍留在KTV包房。 刚下车不久,何总发现自己的打火机,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蒋便返回去取。随后,再开车赶回接何总回家,车祸就在途中发生了。 妻儿老父怒告三共饮者 事发后,家属痛不欲生,认为当晚和小蒋在一起喝酒的何总、刘助理和周某,对小蒋的死亡负有责任,多次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3.0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21万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何、刘、周否认与小蒋在KTV内饮酒的事实是否成立;三名共饮者是否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三人间的责任大小如何分担。 被告何总辩称,没有和小蒋一起饮酒,也没有当场劝酒、鼓励、胁迫等行为,更谈不上明知小刘醉酒了,所以,自己没有当场阻止甚至鼓励小蒋开车的义务,并坚持认为自己对醉酒人醉酒不存在过错。而且,和小蒋在马陆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2个小时左右。期间,小蒋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其动态与己无任何关联性。酒醉后开车发生事故,是小蒋本身存在过错。 刘助理和周某则坚称,自己从未和小蒋一起喝过酒,且小蒋曾和同学阿斌一起吃晚饭喝酒,小蒋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阿斌等人承担。 法院:共饮者要担责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蒋死亡时系醉酒状态,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小蒋离开饭店后,除与何总、刘助理、周某在KTV饮酒及陪何总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没有单独和他人在其它地点出现过。因此,法院推定小蒋醉酒,是与何、刘、周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当小蒋和同学阿斌共同将何总送到马陆时,不能排除小蒋已呈醉酒状态。此时,何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却仍要求小蒋从南翔返回后接自己回家。而且,当小蒋返回南翔KTV后,在场的刘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或是保证其安全等明示的义务。 不过,何、刘、周等人虽有过错,但他们主观上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何、刘、周的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小蒋同一损害后果。也就是说,三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三人应承担与其各自的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三人均无法证明各自的过错轻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过错相同,令何、刘、周各承担10%的责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应分别赔偿原告赔偿金472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735.35元。 货车司机王某因“打盹”闯红灯,导致4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今年4月18日15时许,王某驾驶超载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通州区台创路口。因疲劳驾驶,王某睡意袭来,不知不觉当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显示的是红灯,他却径直闯了过去,以高于76公里时速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巨大的撞击使被撞的货车旋转并翻至沟内。而这辆货车上除了驾驶室内有4人,车厢里还搭载了4人。事故造成车厢内的4人死亡,驾驶室内4人受伤。后经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认罪态度好,且被害方货车车厢内人货混装,以致造成如此严重后果,请求法院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考虑到辩护人所提出的情节确属客观事实,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所以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庭后,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诉,家里没有劳动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挣点钱,早上出门还是好好的,可现在却再也见不到了,现在老母亲也快不行了,这个家彻底要散了。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此时连安慰的话都让人觉得苍白无力,悲凉恸哭震撼着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