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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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偃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此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差额部分,被告不应二次赔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70元。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怎么赔偿

  裁判要点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已经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伤害赔偿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受害人还可享受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伤待遇239213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8元(9个月零6天×1240元/月)、工伤医疗待遇75244元、护理费20496.2元、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8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40元(11个月×1240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632元(10个月×3163.2元/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82243元(26个月×3163.2元/月)、鉴定费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偃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此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差额部分,被告不应二次赔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洪军于2002年4月1日到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任清扫工,月工资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没有为周洪军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1月22日13时左右,原告周洪军接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通知到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路段清除杂草,当周洪军骑自行车行至310国道 716KM+656M处时,被臧世琦驾驶的车主为李东锋的豫C3C712号轻型自卸货车撞伤。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臧世琦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洪军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重度颅脑损伤,2、应激性溃疡出血。住院治疗71天,陪护二人,住院费59063.62元,门诊费1430.7元。2013年4月9日,原告周洪军再次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陪护二人,住院费24720.07元。2013年6月4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洪军所受损伤为工伤。2013年8月28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洪军为伤残捌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70元。2、车主李东锋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975.13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

    2013年10月30日,周洪军向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依法解除周洪军与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周洪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4月2日,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偃劳人仲裁字(2013)第50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员会认为:一、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做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依法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认定。二、周洪军所受损伤主要由第三人造成,其在提请仲裁前,已先行到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请了民事赔偿。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周洪军申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偃师市人民法院已判决,且不低于工伤赔付标准,故不予支持。对于周洪军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误工费11320元,已超出工伤待遇的数额,故不予支持。三、关于周洪军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72252.65元,而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伤残赔偿金为163540.96元,不存在补差的情形,故不予支持。四、关于周洪军申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予以驳回。故裁决如下:对周洪军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周洪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3年10月8日,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被撤销,其职能移交偃师市城市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书一份、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洛劳鉴工伤(2013)G13798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偃劳人仲裁字(2013)第502号仲裁裁决书一份;偃师市中医院诊断证明2份、出院证2份、陪护证明2份、医疗费单据10张;洛阳市新塑成实业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西宁城北金食品商行证明材料;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被告提交的偃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偃编(2013)22号《关于印发偃师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

    裁判结果

    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偃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洪军停工留薪待遇9009.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8.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320.8元、一次性工伤再就业补助金28413.7元,鉴定费400元,以上合计81662.55元。驳回原告周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周洪军所受损伤构成工伤没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周洪军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原告虽然已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但除医疗费用外,原告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基于同一行为,但工伤补偿是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从劳动保险机构获得的经济补偿,其法律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基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周洪军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后,应由被告支付职工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洛劳社医疗(2008)号文件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为原告本人6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八级伤残)补助金为原告本人11个月工资。由于原告的工资低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我市职工平均工资30033元/年的60%,因此,应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停工留薪期待遇为9009.9元(30033元*12×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18.15元(30033元*12×11个月)。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再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分别为10个月、11个月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320.8元(32785/12×10个月)、一次性工伤再就业补助金28413.7元(32785/12元×26月×40%)。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予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

    案例注解

    本案在合议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理由如下: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在本案中,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并没有差额部分,所申请的各类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所获得的赔偿已不低于工伤的赔付标准,所以按照以上之规定,其所在单位可不再承担受害人的其他伤害赔偿,受害人依法享受第三人的民事伤害赔偿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不能只要求受害人获得民事伤害赔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理由如下: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受害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所以,发生工伤后,应由被告支付受害人享有的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受害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被告人应支付受害人停工留薪期待遇6个月工资,即9009.9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本案中,受害人由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并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按照规定支付受害人的工伤补偿。工伤补偿和受害人所获得的民事伤害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所以受害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需支付原告治疗期间的所有工伤补偿。

    综上,虽然受害人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即使在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也应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应紧握法律的重拳,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在受到伤害后,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获得应该享有的赔偿。

    合议庭在处理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工伤赔偿判决范本应该怎么写

工伤 赔偿判决范本 原告:______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性别:_____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____族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____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 : 被告: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 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差额: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_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______元(_____个月_____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 护理费 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 工资 差额:_____元及加发 经济补偿金 _____元;以上 _____项金额共计为_____元。_____至 七、本案仲裁费及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聘用原告于__________公司处任_____一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发生__________事故。后于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住院共计_____天。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_____级。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 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做出_______________字_____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_____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 工伤待遇 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赔偿 判决书 可以自己进行书写,如果不会写字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由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他人进行代写的,写好之后代写人,需要把内容给当事人听一遍,没有问题,当事人进行签字或者是盖章,然后提交给法院就可以, 证据 也要准备的比较充分一点。

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的判决书如何处理

随着经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科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的不断进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高技术的职业需要越来越多,但是也存在一些危险职业。这类职业受伤的几率较大,因此公司有单位会为员工购买高额保险,以分担风险。如果员工因工受伤,单位是需要给予员工赔偿的,那么, 工伤待遇 赔偿标准 的 判决书 判定后需要赔偿什么呢? 一、判决书作用 (一)、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1、二审判决作出之日生效,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宣判之日生效; 2、二审判决送达之日生效对于民事 诉讼 的二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适用第 一审 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 工伤赔偿项目 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 工伤 所需费用必须符合 工伤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 伤残 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 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而职工因工受伤一旦等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有充足的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需要职工给出的工伤的鉴定证明以及工伤等级,对员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般包括一定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住院产生的费用等。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 工伤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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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1、2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

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5.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想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我听说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处理工伤赔偿方面挺有经验,在业界也挺有名气的,你可以就你的具体情况到他们中心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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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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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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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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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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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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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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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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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个月和解 十次以上的磋商谈判 终于帮助客户成功和解👍🏻👍🏻👍🏻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9 17:30

一上午谈了两场和解,签字的空隙赶紧联系一下其他执行法官,这时间把控的死死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5 11:54

案件走到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决,以诉促调也能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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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5 10:10

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体现出他精神深处的思想性。很多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黑白之间的灰色,是过渡、两栖的状态,而这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带有无限的丰富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1:13

交警定的责任无法划分,元甲为伤者争取到对方全责👍👍👍 这就是专业的力量!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9-07 12:00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07-28 18:57

北京东城交通事故成功和解!伤者承担次要责任,在庭审中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伤者拿到12万元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赵金保

10-08 16:18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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