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法律分析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权利和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
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应当调离原岗位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赔偿的有关民事法律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即一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又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即是职业病患者的民事权利。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下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
1、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应当调离原岗位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的职业病待遇有哪些职业病病人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待遇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三、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六、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七、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拓展资料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