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内蒙古"呼格案":呼格吉勒图家属领取近206万元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与尚爱云在家中手拿内蒙古高院出具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的《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通知书》。当日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呼格吉勒图父母赴内蒙古高院领取《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通知书》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并且去银行确认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了收到近206万元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的国家赔偿金。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呼格吉勒图父母于当日领取到近206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国家赔偿金。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在律师陪同下于3日上午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了支票交接手续;
随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去银行办理完相关业务流程后,共计2059621.40元的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
呼格冤案的案件经过是怎么样的?4.9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
案件经过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呼格吉勒图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呼和浩特厕所奸杀错判是怎么处理的?回答:从2006年8月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内蒙政法委复核得出呼格案为冤案。
在2006年11月28日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并未对呼格案再次审理。
直到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再证实后于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17日,呼吉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有关部门和机关依法依规对呼格案错判负有责任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的27人进行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了追责。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并为中国的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起到了警醒作用,也提高了各级法院对案件审查的重视程度。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国家应赔偿多少钱1、谁来索赔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考虑到呼格吉勒图案的情况,其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依然健在,且也一直是他们两人在进行申诉,因此他们两人也是最合适的国家赔偿申请人。
2、能申请那些赔偿内蒙冤案呼格赔4500万 ?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
因此,呼格吉勒图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应为104.76万元(52379×2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审核确定的2014年度各盟市城乡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呼格吉勒图家所在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565元。
因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两人每年还能领到13560元的生活费(565×12×2)。
虽然法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赔偿时应考虑到该案的影响大小、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的精神损害情况,同时参照其他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来最终确定。至于是否会给予补偿、给予多少补偿,这要看内蒙古高院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诚意了。
3、谁来赔?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赔偿最终是由财政买单。《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后,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再支付赔偿金。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违法办案,或者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此规定“一直是睡眠条款,且无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