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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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当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影响行为人新的违法行为的成立,只不过增加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不作为或者渎职责任。
试述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首先,这里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的“事”非法言法语,准确说应该叫“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重复处罚的关键是确认是不是一个行为。借鉴犯罪构成理论,一旦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就可以认定一个行为成立。但必须注意:(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关于行政处罚的涵义界定,主观过错不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这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关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采纳客观违法标准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主观过错不是行政违法行为当罚与否的条件,但可以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参考因素。(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一个行为,但这里仅指行为自身的状态,不包括行为结果的状态。(3)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当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行政主体作出处罚时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影响行为人新的违法行为的成立,只不过增加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违法不作为或者渎职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并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且行政主体处罚的同时已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应依法强制执行其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而不应对行为人继续进行的违法行为实施新的处罚。如此处理不仅符合行为构成理论,而且有利于敦促行政主体执法到位。

其次,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一行为不再理原则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内在关联性和法律规则上的共性。(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对于此种竞合的情形,刑法上采用吸收原则,按一个行为定罪量刑。然而,行政法上对于行政权的分配采用权力统一、分工负责的体制,行政事务的分工非常具体细密,经常出现同一事务由不同行政主体从不同环节以不同理由实施管理的情形,法律条文也相应地呈现缜密细致的特点。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尽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会后果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是彼此不同的。如果确立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一次处罚,不仅有悖于行政分工,并导致未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构成失职,而且在立法设计时会带来技术性困难。据此,当出现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不同法律条文时,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应该说,这里不排除为确保权力到位而牺牲权利的因素。(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该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范因利益驱动而导致的滥罚款现象,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带来技术性困难。第一,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由谁罚款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但如此做法对违法行为人最为有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规定,小额罚款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作出,即当场罚,或者通过无听证的一般程序作出。小额罚款的事先存在,使得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大额罚款运作完毕后,已失去了对外作出的法定资格,导致行政浪费。应该说,这是一个立法当中难以周密设计、实践中又不好合理操作的问题。第二,如果某一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只拥有罚款权,而当它准备实施罚款时,已有其他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处罚,如此只能将该行政主体置于两难境地:要么依法罚款,并构成违反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原则的违法行政行为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要么不罚款,并构成不作为违法。

避免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在第三、第四层面运作所带来的尴尬境地的最好办法是,行政法上对于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的情形,同样采用刑法上的吸收原则。

再次,一行为不再罚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只是表明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的程序性权利得以实现,并不意味着必然给予国家赔偿,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还需要看立案后的实体性审查结果。

二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虽然可能会给对刑事办案工作带来一定影响,但是可以起到保障权利和规范司法的作用。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后,发现新证据、符合追诉条件的,发现新的事实和主要证据的,仍然可以重新启动追诉程序,重新追诉被作有罪处理的,对已经领取的国家赔偿金依法应当追回。

三是启动赔偿程序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或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

欠债无力偿还司法拘留多久

一、欠债无力偿还司法拘留多久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不会被拘留。 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 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 诉讼 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同样地,如 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 刑事诉讼 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 国家赔偿 。 《 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 警告 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 刑事拘留 。 三、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现行犯和重大嫌疑犯,而司法拘留适用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 (2)采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则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 羁押 所看管; (3)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之间无任何关系; (4)期限不同。司法拘留的期限同 行政拘留 一样为15日以下。 但是正常情况下司法拘留是不能超过半个月的。因为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相当严厉的处罚。同时拘留只能是由法定的机构依法依归的进行处罚。而且,司法拘留是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处理案件时任何妨碍正常的诉讼的行为。

求法律界高手,一罪不二罚,这个结论成立吗?

当然有罪。你这个不属于一罪不二罚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的概念范畴。

一罪不二罚的前提是针对同一个罪行。楼主所述情形只是犯罪对象为同一人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而确实是存在两次犯罪行为国家赔偿一事不再理 ,这就类似于A杀B,B未死,A成立犯罪。A出狱后又杀B,A同样成立犯罪。

两次行为应该分开理解,被冤枉刑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而后一个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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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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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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