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在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
2、前诉与后诉的审判对象(请求对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诉和后诉在审判的对象(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诉就会因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绝。
3、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有例外吗没有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应该找私人律师帮助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并且非常重要!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对于乙来说,关键在于要时刻不忘提及与甲的关系,而避讳承认错误,也就是一种语言艺术了…尽管法院会绕过重重迷雾听事实…不管怎样说,律师很重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哪个法律规定的?具体是哪一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当事人又起诉的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是指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的案件的被告人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一事不再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1、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个例外 ,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此原则对于已经起诉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也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