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第二十五条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司法鉴定法律责任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司法鉴定15—20的责任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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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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