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 一、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对方需要赔偿吗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有救济渠道的。受损车主可以起诉到法院向肇事都索要贬值费,现在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北京曾有法院判过一些案例,支持了车辆贬值费。车主上法院索要贬值费,可请求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认证部门对该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要求法院对该车的损失做出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贬值费,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
交通事故中如何评估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如何计算首先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如何评估交通事故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的损失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验鉴定。一方当事人完成财产损失评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副本移交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副本后三日内重新评估。
事故车辆按其他规定放行时,不考虑完成财产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对财产损失评估时限没有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
二、车辆停运费用如何计算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
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车辆停驶造成的损失。事故车主无法赔付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规定,这种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损失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受损车辆修复过程中要求赔偿受损车辆损失的,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按照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应是正常业务收入扣除可变成本后的余额,未扣除税款。
成本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非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 商 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也就是说:日净收入=日营业额-日成本-日变动成本。直接停电导致日营业额和日可变成本为零,但不会照常支付原来的日营业额,因此在计算停电损失时应考虑非成本。
车辆被撞后,对方需要赔偿折旧损失吗?车辆被撞后的折旧损失有救济渠道。受损车主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折旧费,现在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多。 北京 曾有过一些支持车辆折旧费的案例。如果车主向法院索要贬值费,可以要求法院委托专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汽车的贬值费进行鉴定,要求法院对汽车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折旧费,事故车主无法赔付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目前保险公司的各险种中,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风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赔偿,保障车辆的合理修理和正常使用,而不是赔偿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失。折旧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部分。
@2019
交通事故车损折损找什么单位评估交通事故车损折损需要找物价部门评估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要注意的是,我国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目前无法主张赔偿。
一般情况下,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通常以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为依据,主张车辆损失数额。如果保险合同中并未对“车损计算方式”作出约定话,除非保险公司对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否则法院会对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损所作的评估价格予以采信。有些案件中,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也依法对车辆损失进行了损失认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通常以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车辆损失。
交通事故车损怎么索赔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
1.当事人需向交警和保险公司如实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并在交警大队事故组办案民警处领取《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
2.《委托书》填写完毕后,到指定停车场找物价部门验损,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依据《委托书》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验;
3.需拆验的车辆,车主自行找专业维修人员,在指定停车场现场拆解后验损,期间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必须在现场,否则行为无效;
物价部门根据事发当日各种零件价格及工时费用等,出具《价格鉴证报告》。对价格鉴证报告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重新鉴定或找上一级物价部门鉴定,但损坏车辆及物品不能修复,否则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事故车停运损失评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