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伤残鉴定需要下列手续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一、工伤鉴定手续: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并一次性提交相关资料。二、司法鉴定手续: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2、听取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4、依法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个人做伤残鉴定在哪个鉴定医院一、首先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二、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我是名退伍军人,服役期间训练时受过伤,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现在脚有毛病,能申请评残吗退伍军人,服役期间训练时受过伤,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现在脚有毛病,能否申请评定残疾军人的,必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 2007年8月1日)规定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所以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摆在这位战友面前的申请新评定的障碍是:
1、受伤之日距离现在的日期是否超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评定残疾军人的三年期限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
2、依据部队惯例“左脚后跟粉碎性骨折,牙齿掉了十颗”这样的伤情一定是住院诊治、康复后,才能回到原基层连队的。那么现在在户籍地民政部门保存的从军档案,是否有此记载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如果看不到的,是否又能找到原住院的部队系统医院(从80年代开始,部队医院就一直处于精简整编的第一线),并将原诊治、出院小结予以复印,并盖上医院的公章。
3、如果看不到的从军档案是否有此“训练受伤”经过记载的,那么是否能够找到原部队团(旅)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训练受伤”事故的书面证明(部队从76年开始整编、缩编、分流的,相当难找的同时;对于现在在职的政治部门军官不一定了解你受伤的情况的)。
如果上述三项能够达成的,那么就可以去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新评定残疾军人,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绝大部分就是本省市的荣誉军人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残疾等级。但是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我们残疾军人网站的信息,对于老退役军人达成上述三项几乎是渺茫的。
不管怎么样:争取一次也是有机会的,不争取就不会有机会;但愿这位战友能够心想事成!
回答者为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
可以申请残疾证吗你好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这个是残疾证的评定标准,你可以针对你母亲的情况核对下面的标准。如果符合的话,可以到当地的残联去申请办理残疾证。进行体检就可以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了。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 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定残吗 ;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2、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3、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4、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强(僵)直;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侧拇指全缺失;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发展商 智商 适应性行为 WHO-DASⅡ分值分值
0-6岁 7岁以上 (AB)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标准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