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按照原劳动部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的规定,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的,每个月扣款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深圳特区规定为30%),可以多次扣除。像你这种情况公司其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他人员也有责任,不可能让你一个人来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还可以让社保部门返还你们多出的失业保险金,这样公司的损失也就没有了。
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不发工资可以吗?如果因为工作失误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导致公司受到了损失,那么正常情况下,公司有可能会步伐,你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的工资,你的工资可能作为赔偿,或者是罚款
公司以员工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是否合法?假如你上岗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的情况下学习培训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了,而且有签名,企业的有关考勤管理的规章制度,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商议探讨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了,并予以公示公告,那样如果你在没经企业容许,擅自不工作,企业有权利以旷工处理并予以扣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维护的是企业和职工双层面的收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己缘故给公司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公司可根据劳务合同的订立规定其赔付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从劳动者自己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位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付款。
一种见解觉得,“旷工一天扣3天薪水”的要求并不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应该是合理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要求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用人公司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根据民主程序制订的管理制度,不违背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公告的,能够做为法院案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根据。”由此,用人公司在没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依据本身的管理方法必须,能够制订管理制度。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要求,下列减发放工资的状况不属于拖欠工资: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含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含有明文规
定的;用人公司依规制订并经职工监事准许的厂规、厂纪含有明文规定的;企业职工薪酬与经济收益相联络,经济收益下幅时,薪水务必下幅的(但缴纳给劳动者薪水不可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对应减发薪水等。因而,要是用人公司依规制订的管理制度含有有关“旷工一天扣3天薪水”要求的,由此扣除薪水不属于乱扣。在许多案例中,常常有企业根据考勤统计表,例如打卡记录等,做为企业评定员工旷工或是扣发工资的根据,从而劳动者与企业造成异议。劳动者通常明确提出,用人公司的考勤表没经自己签字确认,系用人公司单方面制做,无法做为评定旷职的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用人公司做出的辞退、开除、解雇、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劳务报酬等确定而产生劳务纠纷,用人公司承担质证。”
因而,假如用人公司以劳动者旷职为由与其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公司解决劳动者旷职承担证明责任。许多用人公司递交的考勤表要不是自己的单方制造的考勤管理,并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不是电子器件打卡记录,针对电子器件打卡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要求,“调查人员调研搜集计算机数据或是音频、录影等电子证据的,理应规定被调查人给予相关材料的初始媒介。给予初始媒介确实有艰难的,能够给予影印件。” 由于用人公司难以给予计算机数据的初始媒介证实其向人民法院给予的打卡记录与实验原始记录一致,因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定的考勤做为证实劳动者旷职的直接证据。
离职之后,公司拿一张以重大过失为由不发工资及克扣员工工资怎么办?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你这种情况就需要去劳动局告他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公司以重大过失为理由,不发放工资是违法行为,如果本人在公司犯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了错误了,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本人签名同意才可以的,必须本人同意才行的,而且本人已经经过公司主管同意离职,就说明没有存在着,重大损失,如果有,会让你签了名之后才会让你走的,所以这纯属是不发工资,可扣工资,可以到劳动局告他,而且还可以申请各种赔偿
老板以员工工作有误为由,好几个月都不发员工工资,合法吗?针对您提出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的案件以员工造成损失为由不发工资 ,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