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法律分析:重庆市高院指定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的伤残鉴定机构名单是:
1、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中区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重庆渝中区临江门综合。
2、重庆市法医验伤所渝中区 ,重庆渝中区袁家岗综合。
3、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渝中区三等甲级 ,重庆渝中区袁家岗综合。
4、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沙坪坝区三等甲级 ,重庆沙坪坝区高滩岩综合。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2、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一、重庆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 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 伤残 等级鉴定机构有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各区县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 工伤认定 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 二、相关法律依据 《发重庆市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 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他 工伤鉴定 (确认)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具体办法由市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 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重庆 工伤伤残鉴定 的机构一般是由各区所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之后交由重庆市的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的鉴定,最终的结果以第二次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对于鉴定的结果有质疑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是不需要再缴纳费用的。
重庆交通伤残鉴定在哪个地方做?需要带些什么?机构名称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址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
1、身份证(无身份证重庆伤残鉴定机构10家 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 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3、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 定人进行鉴定。
4、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 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伤残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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